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文件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cxmsyj@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并在信封上注明“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因时间紧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
附件:四川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1日
四川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的风险评估。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相关规定。
对于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无需组织进行选址风险评估,按程序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
对小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应当组织进行选址距离因素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采用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风险评估合格的,按程序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
第三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由受理动物防疫条件申请的部门负责组织与实施。
在开展选址风险评估前,应组建临时选址风险评估工作组,工作组应由畜牧养殖、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等方面专家和熟悉选址所在区域(乡、镇)情况的乡镇兽医人员组成,评估工作组人数应为单数,推举或指定1名成员任组长负责主持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组成员意见发生分歧时,采用票决方式;评估工作组成员与接受评估场所业主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兴办、变更场址或经营范围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应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人可在提交规定的相关资料之外,自愿提交便于开展风险评估的其他资料(如:养殖畜禽品种、设计存栏规模、饲养模式、养殖废弃物处理工艺技术、天然人工屏障、防疫措施等)。
第五条?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开展选址风险评估时,应充分调查了解场所选址及周边环境,综合考虑选址及周边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环境条件、动物分布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
第六条对小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选址风险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种畜禽场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应当在10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饲养场、养殖小污染饮用水;
(二)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其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三)主要风向、水系流向、地下水位等因素。
(四)所在区域(乡、镇)近半年内同类易感动物大规模传染性疫病状况。
(五)有无环保方面案底和群众反映投诉。
第七条?对小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选址风险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防漏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污染饮用水;
(二)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三)主要风向、水系流向、地下水位等因素。
(四)有无环保方面案底和群众反映投诉。
第八条?对小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动物隔离场所的选址风险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隔离场所污染饮用水;
(二)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三)主要风向、水系流向、地下水位等因素。
(四)有无环保方面案底和群众反映投诉。
第九条?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风险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同时具有防渗、防漏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污染饮用水;
(二)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三)主要风向、水系流向、地下水源深度等因素。
(四)有无环保方面案底和群众反映投诉。
第十条?受理动物防疫条件申请的部门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评估工作。评估完成后工作组应出具书面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评估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评估小组成员对风险评估结果负责。风险评估报告应存档保存5年。
经风险评估结论为:低风险或风险可忽略不计的,视为通过,予以选址确认;中等风险或高风险的,视为不通过,不予选址确认并附评估说明。
第十一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通过选址风险评估后,经进一步其他规定条件审查,该场所同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布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人员等其他要求的,按程序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对其为选址风险评估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选址或经营范围的,应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受理动物防疫条件申请的部门受理后应当重新组织选址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对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工作开展培训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地方可以制定当地的选址风险评估办法。
附表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场所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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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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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场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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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场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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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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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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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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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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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小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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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原因:
评估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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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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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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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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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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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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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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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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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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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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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饲养场、养殖小污染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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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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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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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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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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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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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有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等人工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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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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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能使其与其他动物饲养场(包括种畜禽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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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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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风向、水系流向、地下水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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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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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域(乡、镇)近半年内未发生同类易感动物大规模传染性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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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示关键项,实行一票否决。
2. 自然屏障和人工屏障至少评估一项,两项都具备的可同时评估。
3.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
附表3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表
序号
|
内容
|
评估结果
|
评估说明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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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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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或者具有防渗、防漏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污染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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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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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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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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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有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等人工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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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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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能使其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等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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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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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风向、水系流向、地下水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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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示关键项,关键项实行一票否决。
2. 自然屏障和人工屏障至少评估一项,两项都具备的可同时评估。
3.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