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工作,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5日,期间可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
联系人:杨 亮,联系电话:88521786,传真:88521760。
附件:《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30日
附件
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
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会议以及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工作,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会议以及全市经济会议精神,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守护好绿水青山,又要积极支持生猪养殖项目建成落地,促进生猪恢复生产,确保市场供应平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措施
(一)优化布局,强化源头管控
一是规范禁养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法依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的依据。畜禽禁养区内,禁止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落实《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完成禁养区整治工作。因禁养区划定调整,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坚决杜绝打着“环保”口号,利用划定调整禁养区,以“清理”代替“治理”,以“禁止”代替“治理”等问题发生,严禁采取“一律关停”“一头不养”等简单做法。
二是规范限养区管理。严格按照地方性法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划定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限养区划定由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限养区实施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达到或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存栏控制总量由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土地承载能力确定,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按照国家总量减排或《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牧发〔2018〕1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是规范适养区管理。畜禽养殖适养区环境管理应落实区县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以及种养循环发展规划相关要求,结合区域自然地理、环境质量、环境承载力等要素,积极倡导“以地定畜、种养结合”理念,因地制宜选择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利用模式,通过采取清洁生产、优化配方、提高饲养水平、改进粪污清理贮存发酵工艺等方式,从源头减少用水总量和粪污产生量。
(二)加强指导,做好放管结合。
一是开展告知承诺试点。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当前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相关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0〕9号)相关要求,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展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在生猪养殖项目开工建设前,由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生猪养殖项目申请人具体的环境管理要求,项目申请人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评价书等要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书及环境影响评价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承诺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年出栏量生猪5000头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或实施办法。
二是加强精准指导服务。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建立“一场一策”“一事一议”制度,提前介入、精准服务,指导生猪养殖项目业主在项目前期阶段同步开展环评报告书编制或环评登记表填报,帮助生猪养殖项目业主准确掌握和规范落实区域选址、环评手续、设施建设、环境违法等管理要求。规模养殖场设施建设标准参照《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相关要求执行;养殖专业户参照《畜禽养殖专业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渝农办发〔2019〕189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生猪养殖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要加大对项目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履行承诺的,要及时撤消行政决定并追究项目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向社会公开其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情况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减少现场执法监管频次。杜绝以罚代法、一罚了事,保护畜禽养殖业主合法权益。
四是规范环境许可管理。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指导服务,做好畜禽养殖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衔接,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不得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对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执行。畜禽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不宜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等标准。
(三)突出重点,加强分类管控。
一是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按照“一符合二分离三配套”要求,将规模养殖场纳入重点源监管范畴(常年存栏生猪200头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采取“一场一档”清单化管理方式,严密监督其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等,因地制宜建设完善相应的雨污分流设施、粪污贮存设施、有机肥加工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加强设施运行、粪肥转运等台帐管理,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对于2015年1月1日前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以下简称养殖场户),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纳入环境管理范畴,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加强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养殖专业户作为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科学处置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处理粪污。严禁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粪污。
二是加强流域水环境监管。强化濑溪河、琼江、璧南河、临江河、澎溪河、龙溪河、桃花河、花溪河、太平河、汇龙河10条流域的环境监管,属于禁养区的,应严格执法、严格监管;不属于禁养区的,各区县可根据河流水质、流域环境质量,制订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合理确定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区域范围,采取建设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等措施加强整治,确保流域水质持续改善。
三是完善资源化利用设施。养殖场户应配套建设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并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周边消纳土地充足的,应落实堆沤发酵、沼气处理、生产有机肥等措施,鼓励采取“猪-沼-田”、“猪-沼-菜”等种植与养殖相结合的方式就近就地消纳畜禽粪污;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应强化工程处理措施,粪污固体部分用于有机肥生产,液体部分实施综合利用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采取粪便垫料回用等全量化模式处理畜禽粪污的,应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鼓励依托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化第三方处理机构,通过与种植主体的有效衔接,提高畜禽养殖粪污集中收集处理能力,扩大还田利用半径。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是加强代养模式的监管。严格规范畜禽养殖“公司+代养”模式的环境管理,监督指导公司(种猪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代养场环境管理制度。全面摸清已建代养场执行畜禽养殖区划管理、办理环评手续、建设环保设施及环境污染投诉等情况,对存在环境问题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尽快消除环境隐患。对拟新建的代养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从区域存栏总量控制、场点选址布局、环评手续办理、利用设施建设等方面严格管控,防止因过度发展而产生新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区县政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养殖业主主体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行业主管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责任、乡镇(街道)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各负其责,推动各项环境政策有效落实。
二是加强统筹联动。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建立上下联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工作机制,共同建立畜禽养殖源头管控、
过程指导、末端倒查的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
三是加大扶持力度。落实畜禽养殖各项扶持政策,引导国家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等国家和市级资金向中小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倾斜,支持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补齐粪污综合利用“最后一公里”设施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