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0-03-17 09:35  点击:1254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0-03-11
截止日期:2020-03-24
有效性状态:
备注: 附件: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我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黑安监规发〔2017〕1号)第五部分中“(四)安全评价”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拟以省应急管理厅文件出台实施。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制定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3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11号(邮编150001)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8467856@qq.com。
 
    附件: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3月11日
 
    附件:
 
    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适用范围
 
    在黑龙江省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包括运输工具用加气站)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意见。
 
    二、经营许可分级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三、经营许可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满足《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各项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条例》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四、经营许可证申请与颁发
 
    (一)首次申请
 
    企业首次申请经营许可证,应按《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经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的新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有关规定审查,做出决定。
 
    (二)变更申请
 
    按《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审查,做出变更决定。
 
    (三)重新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时,按首次申请的规定申请办理。
 
    (四)延期申请
 
    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的,按首次申请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汽车加油站要提供技术改造工程安全验收备案证明(复制件)。
 
    五、有关具体问题
 
    (一)安全培训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有关规定执行。
 
    (二)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规定执行。在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包括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3种形式。
 
    (四)安全评价
 
    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延期换证时,不需提交《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在申请延期换证时,不需提交《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五)危险化学品相关名录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0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为准。危险化学品目录有修订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公安部2011年11月25日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为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有修订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六)经营许可证
 
    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3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延期申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并载明决定延期日期。
 
    (七)变更注册地址
 
    《办法》第十四条中所称变更注册地址,是指如:公路、街区、门牌号等名称变更。
 
    (八)经营许可证编号
 
    全省经营许可证按下列规则及地区代码实行统一编号。
 
    1.编号规则
 
    市级发证机关经营许可证编号由省名简称、地区代码、许可证种类、发证年份和流水号等组成。例如:黑A应经字〔2020〕000001。黑—黑龙江省,A—哈尔滨市,应—应急管理局,经—危险化学品经营, 2020—2020年,000001—六位数流水号,意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核发的第一件经营许可证。
 
    县级发证机关编号在地区代码后加县级简字。各县级简字确定后,由市级发证机关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2.市级地区代码
 
    哈尔滨市—A,齐齐哈尔市—B,牡丹江市—C,佳木斯市—D,大庆市—E,鸡西市—G,双鸭山市—J,伊春市—F,七台河市—K,鹤岗市—H,黑河市—N ,绥化市—M,大兴安岭地区—P。
 
    (九)经营许可证打印
 
    全省统一使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务信息系统打印,网址http://211.100.28.219。
 
    附件:
姓  名:
标  题:
内  容:
area>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关于征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政府规章立法建议的公告
上一篇: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征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应急法规〔2020〕5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