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精神,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345102648@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并在信封上注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因时间紧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
附件:四川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月7日
四川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军队系统实验室除外。
本办法所称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涉及的所有种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或其他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
第三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条 已经建成并运行的实验室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实验室,应当在实验室建成后30日内向所在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四川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实验室或者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生物安全管理框架图(能明确显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职责和管理关系);
(四)实验室建筑布局平面图;
(五)实验室可能涉及第一类、第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危害风险评估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实验室对其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申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补正。
第八条 对申报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实验室,应当在15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并向其出具《四川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登记凭证》。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场地等主要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条 实验室应当按照《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实验活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病原分离培养、动物感染实验等活动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县(区)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实验室做好备案工作,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实验室备案情况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抄送实验室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备案汇总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四川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1.四川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2.四川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凭证
3.四川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提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