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防止农药残留、重金属和真菌毒素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根据《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苏政办发〔2018〕16号)我们起草了《南通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12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征求意见栏内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6号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中心综合楼410室)
邮编:226018 传真:85099386 邮箱:ntlsjjdjc@163.com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4日
南通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苏政办发〔2018〕16号)以及《关于认真开展2019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苏粮监〔2019〕8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超标粮食界定
本《细则》所称超标粮食,是指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判定,其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食品安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粮食(小麦、稻谷、玉米等)。南通市区域范围内种植的、指定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的超标粮食列入本《细则》处置范围。
二、超标粮食判定
1、判定依据
涉及粮食食品安全的主要指标包括真菌毒素限量指标、重金属等污染物限量指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类别,判定依据为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2715-2016)、《GB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2、判定方式
超标粮食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负责检测确认。
三、超标粮食分类
1、经过技术处理分离出的部分合格粮食,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判定符合食用标准的,可用作口粮;
2、不符合口粮标准,但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可用作饲料;
3、不符合饲料用粮标准,但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可用于非食用的工业用粮;
4、无使用价值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超标粮食处置原则
1、专仓储存。经检验发现的超标粮食,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判定结果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按分类标准和定向销售原则,提出处理建议,按政府部门管理权限及时报备,禁止超标粮食违规出库。
2、分类处置。粮食生产经营者,要根据判定结果,建立超标粮食保管与质量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企业可采取合理技术、合法措施对超标粮食进行分类处理,提等升级,对照分类要求,分别转化为口粮、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等,经处理仍无使用价值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超标粮食处置费用承担
超标粮食处置费用按照粮食权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对因不可抗力发生大面积跨县级区域超标粮食时,省财政对处置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处置费用补助资金可从财政预算、粮食风险基金或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中列支。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经营者承担。
处置费用实行定额包干,主要包括: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
六、超标粮食监管
凡转作非口粮用途的超标粮食,采取限定用途定向销售方式出库或无害化处理。确保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1、落实主体责任。粮食生产经营者要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把控粮食收购入库、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出库各环节的质量关。超标粮食销售出库采取发票注明用途、购销合同定性、粮食使用安全承诺书随货同行、购销双方建立使用明细台账等措施,确保定向销售与使用,不流入口粮市场。对企业违法违规处置超标粮食的行为,由监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2、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和权属管理原则,由购销双方所在地政府监管部门落实对超标粮食的监管责任,加强对超标粮食跟踪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以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监管部门对企业报备的定向销售超标粮食信息,及时函告购买方所在地监管部门,并通过媒体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形成有效监管力量,有效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发改部门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落实和管理工作。
卫健、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安排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七、超标粮食处置组织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发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财政、卫健、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细则,制定超标粮食处置预案。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