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民、单位、组织、社会团体:
为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市城管委拟定了《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向公众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后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局邮箱。
邮箱:WHFZBZQ@126.com
市司法局
2019年9月24日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本市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应遵循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职能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和分类标准,组织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设施,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执行情况纳入物业管理专项检查内容;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
市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推进集贸市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促集贸市场落实果蔬垃圾等脱水减量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规范过期药品回收处理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收集贮存、收运和处置;加强对有害垃圾处理企业的环境监管。
市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供销社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以及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发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本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分类投放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发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七条【行业组织参与】
本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鼓励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九条【分类类别】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且适宜回收循环利用的物质,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易腐垃圾/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含水率高、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物质,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和酒楼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以及居民家庭产生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盆栽残枝落叶等;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条【分类投放主体与要求】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投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生活垃圾应当按要求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二)体积大、整体性强或需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单独投放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
(三)装饰装修垃圾应当预约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在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专门地点临时堆放;
(四)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区探索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区探索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驻汉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业主或单位自管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或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权属及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以及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六)其他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分类收集点,负责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保洁、维修和更换;
(二)开展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集中到满足收运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或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运;
(四)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第十三条【分类收运管理】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收运:
(一)实行密闭化分类收运,收运车辆应当显著标示所收运的生活垃圾种类;
(二)将生活垃圾收运至符合要求的转运或处置场所,做到日产日清;
(三)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收运沿途不得丢弃、撒漏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交由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收运处理。
第十四条【分类收运责任】
分类收运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要求分类,经教育、劝导拒不整改的,可以拒绝收运。
第十五条【分类处置管理】
本市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执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
(四)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第十六条【对分类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的,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地点贮存或收运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对分类收运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且限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处置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处罚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管理责任】
城市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全面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人民生活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城管执法委组织起草了《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适应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将武汉市列为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46个重点城市之一,并要求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17年12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2020年底前,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2017年12月19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18年1月19日,市政府举行了全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动员大会。2018年6月14日,国家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城函[2018]304号)将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法规作为考核内容。国家住建部在检查考核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时,也明确要求加快推动立法工作。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发展意义。一方面,可有效减少资源消耗与污染,促进清洁生产与环境保护,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保障低碳环保,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减少生活垃圾处置量,缓解处置设施建设压力,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此,我市必须对标先进城市,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法治保障,为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法治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实现源头减量,破解“垃圾围城”危机的迫切需要
生活垃圾治理是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难题,是表征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据统计,2018年我市生活垃圾清运量约平均11800吨/天。而进入2019年以来,我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平均已达到13300吨/天。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因“邻避效应”等诸多原因而难以落地和正常稳定运行的情况下,传统的“全收集、全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运输和处理的被动模式越来越不能妥善解决生活垃圾问题,“垃圾围城”的危机始终未能彻底解除。因此,只有转变生活垃圾管理方式,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社会参与,通过立法,逐步建立“源头避免产生-中端资源回收利用-末端分类资源化处理”的垃圾管理新模式,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提高资源回收和有效利用率,解决我市“垃圾围城”危机。
根据2017年12月制发的《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18年生活垃圾分类已在全市范围内展开。为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需要,一方面是在管理体制层面,需要对垃圾分类工作涉及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作出界定与规定,以便形成合力,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序开展。另一方面是在操作层面,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形成“大分流、小分类”的总体格局,需要建立完善的可回收废旧物资、大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等分流分类体系,确定符合武汉市实际情况和有利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构建具有武汉特色的“前端分类减量,中端大类分流,末端资源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模式。因此,有必要在梳理总结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层面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要求,制定符合武汉市实际的垃圾分类规章。
(三)借鉴先进经验,夯实垃圾分类基础,构建具有武汉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需要
通过立法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综合利用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较好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都建立了法律法规支持体系。如:德国早在1972年就制定实施了《废物处理法》,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国民义务。日本颁布了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电循环法》和《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等各种单项法,2000年12月公布实施《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确定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2001年4月实施《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随后制定了《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和《绿色采购法》等一系列专项法律法规。由于法治保障体系健全,执行严格,奖惩分明,有效保障了各种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政策得以实施。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循环利用法规。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韩国和欧盟,也都开始加紧对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进程。
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是世界环保立法的一个大趋势。近年来,我市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议案和提案,建议制定专项法规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17年12月国家住建部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也再次强调了46个重点城市至2020年要“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要求,截至2018年底,46个重点城市已经有19个城市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或规章,26个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立法计划或已形成了草案。为尽快在武汉市建立以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为核心的全过程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形成一套分类方法恰当、责任划分清晰、操作便捷、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有必要借鉴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通过立法对垃圾分类制度进行设计,体现强制分类要求,实行多措并举、奖惩结合,以便于在全市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形成从源头减量到末端处理全过程的管理规范。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中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做出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四)《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五)《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社会各界、各行各业,管理环节众多,牵涉面广,过程复杂,单靠一个部门进行管理,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统筹协作机制,强调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归口管理,明确了教育、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市场监管、商务部门、供销社,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等协同部门的职责。《办法(送审稿)》专门详实规定了相关单位、个人以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各环节的主体责任,跨度涵盖从宏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到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具体要求,把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收运处理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责任,以及各级主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对其行政区域与职责范围内的责任,按点、线、面三个层次有效地统一起来。整个垃圾分类的社会架构清晰明朗,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奠定基础。为了保证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尽量明确责任主体,便于落实相关责任追究。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根据我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垃圾处理能力和建设情况,在前几年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具有武汉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运用“大分流、细分类”的推进策略,拟将我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大类,并鼓励各区因地制宜予以相应调整。
(三)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具体要求。从我市试点情况分析,生活垃圾分类顺利推进关乎市民生活习惯的改变,必须要发动全体市民的积极参与。因此,为突出强调实操性,《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从明确垃圾生产者责任出发,引导居民树立垃圾减量分类观念,提高垃圾减量分类意识,进而转化为自觉行动,确保其有效执行。
(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智慧化管理制度。《办法(征求意见稿)》鼓励推行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与商务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分类处置设施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系统联网,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排放信息和设施运行情况,实现垃圾分类实时公开监测管控,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
(五)建立奖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在监督管理方面,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建立监督考核和奖励机制进行了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等行为设定了罚则,以保障《办法》得以切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