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于2013年颁布实施,对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均作了重要修订。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众利益,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厅起草制定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bshjzhzfjcf@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06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1-8780227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