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24号)要求,我局负责组织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提出修改意见,本次修改任务具体包括:一是与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改革,农垦、森工系统改革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二是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其他专项清理要求的;三是与上位法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不相符的;四是涉及产权保护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五是因机构职能转变,名称等表述发生变化的;六是相关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恳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于6月25日前反馈省食药监局法制处。
联系人:陈晓丽,电话:0451-8831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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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