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晋农办牧医发〔2018〕51号
发布日期:2018-03-16
生效日期:2018-03-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http://xxgk.sxnyt.gov.cn/auto1235/auto1247/201803/t20180316_470243.html
附件:1. 2018年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2018年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2018年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4.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8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8]2号),我厅制定了《2018年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组织实施
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负责我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省饲料兽药监察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检测工作。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负责组织抽样工作。
二、抽检要求
(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见附件3)。
(二)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进行鸡肉、鸡肝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附件4)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五)对于已发布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各市要严格按照抽样时间抽样送检(年底纳入省农业厅绩效考核);省饲料兽药监察所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
(七)各市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结果按要求填报表格(见附件3)。
三、结果处理
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样品来源所在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省饲料兽药监察所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假劣、违禁兽药要清缴销毁,并通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我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省饲料兽药监察所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填写后的附件3的三张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报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附件:
1. 2018年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1. 2018年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2018年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2018年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4.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检测方法附录1-8具体内容见农业部官网)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