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抽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发布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起草了《河南省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发布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7年10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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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1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发布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程》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信息发布原则
(一)省局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发布工作由省局抽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局抽检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省局主要负责省级食品药品抽检结果信息的发布,并按照总局要求发布有关食品药品抽检结果信息。
(三)省局原则上每周定期发布食品药品监督抽检信息。因遇法定假期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发布的,报请省局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调整发布。对抽检信息发布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涉及不合格食品药品抽检结果的信息,应经被抽样单位和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后方可发布。对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暂缓公布相关信息。待异议审核完成或复检结束后,方可发布。
(五)发布抽检结果信息时应同时发布抽检结果的新闻稿。对发布的不合格产品信息,要进行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的解读。不合格产品风险情况、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的处理措施均应在新闻稿中注明,并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六)食品药品抽检信息的发布应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并确保发布的信息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
(七)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发布,确保信息发布工作规范、合法。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药品抽检结果信息。
(八)食品药品抽检结果涉及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不予公布。
二、信息发布形式及内容
(一)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应以省局通告或通报的形式发布,主要渠道为省局政务网站“抽检信息”专栏,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新媒体等适宜方式可作为补充渠道。对社会关注较高或与食品药品突发事件有关的抽检信息,可根据需要以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方式进行发布。
(二)食品药品抽检信息通告应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和格式发布,包括合格产品信息、不合格产品信息,以及对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措施和核查处置结果等。
(三)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被抽样单位、被抽样地点、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等,不合格产品信息还应包括检验项目、标准值、检测值等信息。具体格式以总局相关规定为准。
(四)根据需要,可对当期通告发布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的解读,发布必要的消费提示或风险警示。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的处理措施也应按有关规定发布信息。对总局通告不合格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核查处置结果的信息发布以总局相关规定和格式为准。
三、信息发布流程
(一)食品药品承检机构应按照抽检工作有关规定要求,按时提交相应的检验结果,并负责对抽检结果信息内容准确性的审查,重点核对产品信息、企业信息、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等内容,确保抽验结果信息完整、准确、可靠。
(二)省局抽检管理处负责对承检机构上报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统一对外发布。
(三)省局抽检管理处负责拟制确定发布的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内容文稿,经省局办公室文字核稿和省局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发布。对可能事关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或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药品监督抽检信息,由省局审核并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后,方可发布。
(四)省局办公室根据省局领导审定意见,对通告进行统一编号,印发食品药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五)省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在省局官方网站“抽检信息”专栏发布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并做好与总局网站数据对接技术工作;根据需要,也可在有关媒体同时发布食品药品抽检信息。
四、信息发布运用和管理
(一)省局抽检管理处应及时汇总分析省局、省辖市、直管县(市)局发布的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总局。
(二)省局食品药品抽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汇总分析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对经分析认为可能存在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问题的,及时通报省局相关监管处并报告省局领导。
(三)食品药品抽检信息的年度发布情况经汇总分析后,载入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分析报告。
(四)省局新闻宣传处要加强对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发布的舆情监测,对舆论关注热点和公众关切要积极回应,对舆论中存在的质疑、误解要主动说明,对媒体不实或错误报道要及时澄清。
(五)对发现已发布的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存在错误或有异议的,省局抽检管理处、相关监管处应相互配合对信息进行核实,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撤销并发布补充信息予以说明;对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在原发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者。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发布食品药品抽检信息有疑问的,省局抽检管理处、相关监管处、新闻宣传处应配合做好信息释疑工作,承检机构协助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五、其他
(一)本规范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各省辖市、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参考本工作规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发布工作规范。
(三)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