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省局在经过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向社会公众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17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刘 刚 肖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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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0日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宣传引导力度,激励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以及《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红名单,是指将诚信守法生产经营者列入信用红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的相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将严重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公开和“谁处罚、谁认定、谁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的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省局自办案件黑名单的认定、公布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的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本部门监管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红名单、自办案件黑名单的认定、公布、上报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公布、上报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未被列入其他领域信用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纳入信用红名单:
(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守法遵规,诚信经营,连续3 年内无违法行为,并且信用评定为守信级;
(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因为诚信守法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红名单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
(一)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书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一定时期限制申请该许可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一定时期不得申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一定时期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名单公布的信息应当包括: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诚实守信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应当包括: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对涉案责任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时期不得申请许可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还应当公布的信息包括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活动、期限等。
第九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名单,由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公布。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黑名单,由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公布。申请原发证单位作出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者产品注册证书的,由提出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公布。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完成年度食品药品信用等级评定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名单的初选对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黑名单的初选对象。
第十一条 拟认定为食品药品红名单的,负责认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之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该信用主体未被列入其他领域黑名单。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监督管理部门生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初选对象后,应当履行告知和公示程序。需要告知的,应当在7日前将初步认定告知信用主体,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公示的,认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红黑名单初选对象通过政务网站、“信用湖北”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告知和公示无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信用主体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经公示提出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异议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应当书面告知列入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并告知不服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认定10内,应当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将认定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通过政务网站、“信息湖北”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公布期间,信用主体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不停止公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认定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并通过政务网站、“信用湖北”网站等进行公开澄清,恢复其名誉。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信用红名单有效期一般为1年,信用黑名单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法律、法规对禁止从事相关活动有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认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通报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联合奖惩备忘录规定的奖惩措施,协同相关部门,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实施联合奖惩。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即退出红黑名单,作出认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协同有关部门立即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名单在有效期内,信用主体被发现有新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被其他领域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原认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删除其红名单,撤销相关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对列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及公布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