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餐饮单位:
为规范小餐饮备案工作,加强小餐饮监督管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了《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9月28日前反馈我局。传真电话:0551-62999335,邮箱:470820793@QQ .COM
附件: 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8日
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小餐饮备案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备案管理。
第三条 小餐饮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提供餐饮服务,就餐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小餐饮备案工作。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小餐饮备案应当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未进行备案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六条 小餐饮备案实行一地一备案原则,即小餐饮在一个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备案卡。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小餐饮不断提升条件,达到办理许可证条件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小餐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第九条 中小学校外托餐应按照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小餐饮备案的,应当向辖区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小餐饮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等。
(七)食品安全要求的承诺。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小餐饮在食品经营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
(二)厨房内至少应设立2个清洗水池;
(三)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五)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七)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八)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柜有明显区分标识;
(九)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十)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十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污染食品;
(十二)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戴首饰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二条 小餐饮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四章 经营要求
第十三条 小餐饮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三无”食品;
(二)现场制售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
(四)使用亚硝酸盐制售食品;
(五)使用非食品原料、辅料制作食品;
(六)进行网络销售和食品配送;
(七)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八)卫生间设置在食品处理区;
(九)跨门店外加工经营;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小餐饮的备案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由监管人员对小餐饮备案信息进行审查,并办理备案手续。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备案信息。小餐饮经营者在备案前应填写《小餐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交由备案部门进行审查(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向准予备案的小餐饮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见附件3)。
第十六条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编号、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负责人姓名、经营品种、备案日期、有效期限、备案部门等信息。
第十七条 小餐饮信息公示发卡日期为备案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已取得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健康证明和承诺书。
第十九条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由英文字母XCY和1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4位地区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2位所代码、4位年份代码和5位顺序码(见附件4)。
第二十条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第二十一条 小餐饮备案后,现场监督检查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二条 小餐饮不得经营备案项目以外的食品。信息公示卡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前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三条 小餐饮需要延续取得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在该备案卡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小餐饮申请延续的,原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当发放新的信息公示卡,备案编号不变。
第二十四条 备案卡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不予变更、延续、补办信息公示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小餐饮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自动注销:
(一)小餐饮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小餐饮备案依法被撤回、撤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小餐饮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备案的其他情形。
小餐饮备案被注销的,备案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区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小餐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备案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