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含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共同组织起草了《南宁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6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特快专递)将意见寄至: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科(邮编530021),并在信封上注明“南宁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nnsspltk@163.com。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771-5631062。
附件:南宁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6月16日
南宁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出台的《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意见》(桂食药监食流〔2016〕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含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可追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查验及管理规定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主体、种类与依据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主体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含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本着“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种类分为A、B、C三种,各种开具主体与依据:
1.A证: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具,开具依据:(1)自检合格;(2)委托检测合格;(3)内部质量控制合格;(4)自我承诺合格。
2.B证:由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举办者开具,开具依据:集中交易市场检测合格。
3.C证: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具,开具依据:(1)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持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A证或B证);(2)自检合格;(3)委托检测合格。
(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A、B、C)主要内容
1.产品名称和重量;
2.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确保合格的方式;
4.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盖章或签字;
5.开具日期。
(四)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查验与管理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A证作为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依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主动向供货者索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记录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没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得进场销售。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合格的,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B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并监督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数量较大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可以将食用农产品产地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可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四)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有效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但必须同时具备购进凭证方可进入市场:
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标识;
2.二维码等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标签。
3.有关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
4.本市外有关部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具的合格证。
(五)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进行公示。
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监管要求
(一)各级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倒逼生产生产经营者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其生产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而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感和满意度的重要举措,这既是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现实需求,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农产品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集中交易市场的督查检查力度,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严格执行进场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加强并规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能力建设,严格落实不合格农产品销毁和供货商退市制度。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不履行查验或履行不到位的,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与运输、贮存、销售各环节的监管。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时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信息。研究、建立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合作,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立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案件移送、大要案奖励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附件:1.食用农产品合格证(A)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B)
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