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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17-05-05 09:04  点击:1317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7-05-02
截止日期:2017-05-17
有效性状态:
备注: http://www.hljhfpc.gov.cn/ywcon.php?id=24101&vid=23&ld=3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的有关规定,我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2017年5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委食品处。
 
  联系人:赵 琪
 
  联系电话(兼传真):0451-87258468
 
  电子信箱:wstspaq@163.com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局、省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作为企业标准制定、发布及实施的主体,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备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且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有关要求,当企业标准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冲突时,自冲突之日起,备案自动废止,企业应当及时、主动对原企业标准进行更新,并重新申报备案,确保企业标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二、明确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和范围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企业制定的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除以上情形之外的企业标准,各级企业标准备案受理机构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三、简化优化企业标准备案的流程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要求,我委对企业标准备案的流程及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简化,制定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附件1)。同时,我委依托“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建立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hljzwzx.gov.cn/),便于企业直接在网络上申报备案。
 
  四、强化企业标准的社会监督
 
  为充分发挥公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我委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要求,实行备案前公示和备案后公开制度。任何公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均可在备案前对申报备案的企业标准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在备案后对其进行监督。
 
  (一)备案前公示制度
 
  对于属于备案范围的企业标准,申报企业应当在备案前,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及编制说明在“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后方可申报企业标准备案。
 
  (二)备案后公开制度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完成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在“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开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五、规范企业标准备案的行政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工作;省卫生监督局负责企业标准的技术咨询、业务培训及跟踪评价等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省级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机构,负责伊春市、大庆市、鹤岗市、双鸭山市、鸡西市、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绥芬河市、抚远市、农垦系统、森工系统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及数据统计等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卫生计生委开展辖区内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数据统计、技术咨询及跟踪评价等工作。
 
  各级企业标准备案受理、管理机构要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各项受理、办理职责,做好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工作,在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同时,要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企业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的管理工作。
 
  六、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3月3日发布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黑卫食品发〔2015〕22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  月  日
 
  附件1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企业标准的社会公示
 
  食品生产企业在申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ljzwzx.gov.cn/)公示并征求意见。
 
  (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
 
  (三)公示期自上网公示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申报备案的材料要求
 
  企业申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填写或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文本;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三)社会公示情况说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五)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三、企业标准备案的办理
 
  各级企业标准备案受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标准备案材料进行受理:
 
  (一)企业所在地位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
 
  (二)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
 
  (三)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其他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相关规定,不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
 
  (四)需公示材料经过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备案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企业补正;符合上述要求的,备案受理、管理机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号自动生成。备案号编排格式为:23(四位备案顺序号)S-(四位备案年代号)。企业取得的企业标准备案号不能作为保证企业食品安全的依据。
 
  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冲突的,自冲突之日起,该备案自动废止,企业应当及时、主动重新申报备案;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主动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更新,并重新申报备案,原备案自动废止;申报备案的企业标准或申报备案时提供的相关材料弄虚作假或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经举报投诉或监管部门通报,查实后认定备案无效。
 
  四、备案后企业标准的公开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完成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开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五、过渡期
 
  本程序施行之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原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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