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厅起草的《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至浙江省农业厅,邮箱:zjzcfgc@163.com。
附件: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规范信用档案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的电子化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档案建档对象是辖区内的规模农产品生产者。
第四条 信用档案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全省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机构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信用档案的建档、记录、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信用档案应依托“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采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的格式文本和操作流程,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信用信息动态管理,由各相关机构分别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共同构建电子化信用档案。
第七条 各地应加快推进“智慧监管APP”等网格化电子监管,提高信用档案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第八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强化诚信自律意识,对提供信用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 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信息记录。包括主体名称、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地址、生产规模、产品类型、主导产品、“三品一标”认证信息等。
(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包括巡查日志、产品检测情况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等。
(四)建立信用档案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信用档案应当按照电子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信用档案信息公布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上及时公布,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征信系统,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
第十二条 信用情况应当纳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财政扶持项目、各种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抽查频次,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登陆方法
附件: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登陆方法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登陆网址为:http://www.zjapt.gov.cn/,登陆用户名和密码根据省农业厅分配给各市、县(市、区)农业局的权限进行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