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黑食药监食生〔2016〕376号
发布日期:2016-12-14
生效日期:2016-12-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http://www.hljfda.gov.cn/sp/9805.jhtml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我省发生了误饮甲醇燃料致人死亡的刑事事件。为坚决杜绝和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2016“食安龙江百日行动”部署,现就加强白酒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排查登记
一是彻底排查摸清本辖区生产销售散装白酒的生产经营者(含小作坊)的数量、生产经营状况、销售去向、标识标注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动态监管;二是对既经营散装白酒,又使用甲醇等液体燃料类容易发生误服误饮物质的经营单位逐一排查,登记造册,列为监管重点,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其必须按照省局白酒全链条监管规定要求,加强进货查验、标识标注等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安全。请各地于2017年1月1日前,将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加盖公章,以传真和电子版形式报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二、严格实行全链条靶向性监管
各地要全面落实省局全链条监管工作要求,认真执行《黑龙江省食药监管局加强白酒全链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食药监食生〔2016〕173号),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列出风险和问题清单,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风险分级管理,对散装白酒生产经营实施全链条全环节精细化加严监管。一是监督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严格落实标识标注规定。散装白酒出厂必须要按照规定要求在包装上加贴标签,不得使用无标签的周转桶用于盛装白酒。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腐败变质原辅料生产白酒,严防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防把甲醇等易混用非食用物质当作食用酒精用于白酒生产加工或销售。对没有取得小作坊核准证的白酒“黑加工点”和饲料企业作为副产品生产的“小烧”一律不得作为白酒销售,一律报告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予以取缔,坚决消除监管“死角”。二是白酒和散装白酒经营应做到“五专”,即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登记、专账管理、专库(区)存放,并设立明显标示,规范管理。不得购进无证“黑加工点”生产、包装上没有标签或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散装白酒用于生产经营。三是加快推进白酒追溯体系建设,推动追溯链条向酒类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向销售终端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并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采购白酒产品时,应当向首次供应方索取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小作坊核准证等资质文件,对每批进货产品进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记录不得灭失、篡改或造假,确保可追溯记录完整、准确、真实。
三、严格餐饮消费环节燃剂类等高风险物品管理
使用火锅加热、烹饪燃料等液态燃剂类产品的餐饮单位,严格落实《关于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酒类管理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餐发〔2014〕20号)和《关于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烹饪燃剂等易混用误用物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黑食药监餐发〔2014〕69号)等文件要求,特别要针对使用散装白酒和甲醇等燃剂类物质的餐饮单位,在组织排查和登记造册的基础上,要求其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由市级局确定。对没有标签标识的散装白酒一律不得购进和销售。对餐饮单位采购使用酒类要实行“五专”管理,对餐饮单位采购、使用烹饪燃剂类、杀虫剂类、洗消毒用品用剂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要实行规范管理,严格实行“五专一标识”,即: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位储藏、专人使用、专人记录,贴有明显标识标注。严查各项规定落实不到位问题,坚决消灭由于误食误用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发生。
四、加大白酒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力度
要结合当地实际,以散装白酒为重点品种,以白酒生产加工企业、白酒小作坊、经营散装白酒的餐饮单位、白酒现制现售经营户、小摊贩和散装白酒经营户为重点单位,以白酒及散装白酒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人流量大的食品集会市场、农村集体聚餐地点为重点场所,以甲醇、杂醇油、塑化剂、甜味剂等为重点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力度,提高抽检监测频次,增加抽检监测数量,提高监督抽检和监管执法效能。
五、严厉查处白酒生产经营违法案件
要严厉查处白酒生产经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坚决取缔一批白酒“黑加工点”和不符合规定的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对发现问题的白酒生产经营者,要按照全链条监管要求,发挥全链条监管优势,对问题一追到底,上溯至源头,下查至消费终端,追根溯源,揪住问题不放过,不解决问题不放手,坚决杜绝由于误食误用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发生。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营造打击白酒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请各地将本辖区散装白酒监管工作情况(包括总体工作情况、采取的措施或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于2017年3月30日前上报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联系方式:
食品生产监管处:于福龙,电话(传真):0451-82612790
电子邮箱:yufulong@hljda.net
食品流通监管处:徐 伟,电话(传真):0451-88318089
电子邮箱:sljc090512@163.com
餐饮消费监管处:尚贵民,电话:0451-82610223
电子邮箱:178907728@qq.com
附件: 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检查情况汇总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