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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新牧质字(2016)24号)
2016-12-06 08:55  点击:2070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发布文号:新牧质字(2016)24号
发布日期:2016-11-27
生效日期:2016-1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xjxmt.gov.cn/newsContent.aspx?newsID=07b46eb2-9232-423b-b15c-108bf599d102&sectionCode=&siteCode=00010058
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已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修订实施,是我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一项重大法制事件,明确由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依法对畜禽屠宰实施统一管理,标志着我区畜禽屠宰管理走上法制化、科学化管理轨道,对于进一步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让各族群众吃上“放心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自觉性、紧迫性,把《条例》落到实处,真正让群众吃上“放心肉”。从事畜禽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有关规定。
 
  二、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以多种形式,有组织地开展宣传活动,使《条例》家喻户晓。要把《条例》的宣传纳入普法重要内容,主要领导带头学好《条例》、充分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主要精神。要把定点畜禽屠宰场(点)、屠工、从事畜禽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列为重点宣传对象,增强管理相对人守法自觉性。要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沟通协调,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共同搞好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全面准确实施。要积极争取新闻单位支持,正面报道与典型曝光相结合,为依法管理畜禽屠宰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责
 
  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畜禽屠宰管理责任体系。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将畜禽定点屠宰、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产品召回等规定落到实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结合全区正在开展的畜禽屠宰“扫雷行动”,严厉打击私屠乱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销售及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完成畜禽屠宰监管职能移交的地(州)、县(市)要主动作为,尽快完成移交工作,坚决杜绝出现畜禽屠宰监管空白,消除肉品安全隐患。
 
  四、按时限完成屠宰场(点)定点整顿
 
  2015年10月以来,全区开展了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换(发)证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但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底数不清、进展缓慢、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各地(州、市)畜牧兽医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严格开展畜禽屠宰(点)清理整顿和换(发)证工作,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畜禽屠宰场点数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清理整顿意见和具体措施,及时向我厅申请换(发)证。各地要在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这项工作并将总结材料报我厅。对于限期未完成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州、市),我厅将向当地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五、谋划推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设施建设,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对畜禽屠宰涉及的行业准入、质量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和条件保障等重大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争取有关部门理解支持,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要把畜禽屠宰管理纳入全区改造提升传统畜牧业,开拓创新现代畜牧业来统筹考虑,强化政策创设,争取项目支持,推动全区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自治区畜牧厅
 
  201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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