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6-11-04
生效日期:2016-11-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http://www.bjda.gov.cn/bjfda/gzdt14/tzgg/tz/379138/index.html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近年来,各区和相关部门不断加强对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的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涉及畜禽产品、鲜蛋产品、水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还屡有发生,危害了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规范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中非法添加、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通过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规范用药行为,清理违法违规网站,查办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使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领域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构建起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首都市民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
各区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找准问题根源,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开展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一)整治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兽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以整顿规范兽用化学药品生产经营主体为抓手,摸清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质量管理,严格核查原辅料来源、质量检验等情况,认真核对批准生产的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发现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兽用抗生素经营管理,严格核查兽用抗生素标签和说明书、抗生素原料药销售记录,发现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小区、户)等兽药使用单位、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的行为,对于孔雀石绿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要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
(二)整治规范兽药使用行为,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以整顿规范兽药使用主体为抓手,严格落实安全使用有关规定,强化使用者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抗生素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用药各项制度。实施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能力提升工程,编制印发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问答,支持各地采取多种宣传培训措施,切实提高基层养殖者用药能力和水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健康养殖;按照《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严格管控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严格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从源头督促饲料生产企业规范使用及产品标识。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在水产品养殖环节开展以北京地区特色养殖的水产品以及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为重点的水产品集中治理,督促养殖企业(场、户)强化内部质量控制,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药行为。
(三)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及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提高兽药市场规范水平
以整顿规范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销售兽药主体为抓手,摸清网上销售兽药特别是抗生素的基本情况,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假冒兽药企业、发布假兽药信息、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形式的网站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核实确认为非法的,依法予以处置。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和告知活动,积极引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各类兽药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网络宣传和经营兽药等活动;探索建立互联网兽药销售监管联动机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净化兽药网络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的行为,对网络销售孔雀石绿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要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
(四)整治规范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的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以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和销售者主体责任为抓手,加强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监督抽检或者快速检测等义务,发现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严格监督销售者切实加强自律,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保证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来源可查。严厉打击在销售过程中随意添加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
(五)整治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暂养行为,提高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餐桌质量安全水平
以整顿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为抓手,严格落实餐饮监管有关规定,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水产品暂养期间使用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等违法行为。
(六)整治抗生素等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提高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全程监管能力和水平
以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生产运输环节、市场销售及餐饮环节监督抽检为抓手,扩大对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中抗生素等药物残留抽样覆盖范围,增加风险隐患品种抽检数量和频率,切实掌握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健全完善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发现药物残留超标等问题样品,要实施来源追溯和去向追踪,及时将追溯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监测过程中发现隐患,要将具体情况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
对监测发现危害较大的不合格产品和屡出问题的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要列入“黑名单”并清退出首都市场,形成品种退市、企业退市和产区退市的惩戒机制,并将下架退市信息及时向产品源头相关部门通报。
三、部门分工
各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重点针对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深入摸排问题隐患,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完善和落实市场准入、产品追溯、信息通报、移送跟踪、执法联动等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着力解决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强化协同配合,构建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监管长效机制
市食药安办负责组织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城管、出入境等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集中整治,协调跨部门、跨区域行动。区(地区)及街乡食药安办要充分发挥区域性综合协调作用,组织辖区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重点环节整治,严厉打击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开展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整治行动;着力规范本市畜禽屠宰经营行为、强化屠宰检疫监管;开展水产品养殖环节"三鱼两药"的集中治理;加大抽检力度,实施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抗菌药残留监测,不合格产品严禁上市销售,并实施追溯处理,涉及其他环节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加强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利用网络违法宣传、销售兽药行为和利用网络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源头监管,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市场经营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水产品市场经营环节的集中治理,加强监督抽检,对兽药超标的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实施追溯,涉及其他环节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监督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农业部门还未出台检疫检验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除外)、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水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避免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保证采购的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来源可追溯。
公安部门要应用情报信息资源和专业技术手段,深挖案件线索,加强行刑衔接,主动侦破跨地区、长链条食品安全案件,从严打击涉及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涉嫌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城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流动商贩的监管,加大对市场周边从事生鲜禽类产品非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进口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中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监测和致病菌的耐药监测,对监测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配合市食药安办、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于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网站依法进行处置。
四、工作安排
从即日起至2017年10月底前,各区和相关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要组织力量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大中型养殖场(小区)、散养集中区域等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检查重点,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全覆盖。要突出人畜共用抗生素药物及禁用化合物、容易滥用兽药的监督抽检;对于网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突出职能部门主动监测和社会多方面举报信息核查。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2017年11月底前,各区和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行政区域内的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并报市食药安办和相关对口职能部门,包括整理行动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同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地区)要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监管责任,要主动发现、科学处置、及时上报相关问题,确保整治效果。
(二)严格监督执法,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监督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自觉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要加大抗生素等兽药、禁用化合物的抽检力度,强化抽检结果利用,每月的抽检信息要及时上传汇总,梳理分析不合格信息,增强发现问题的靶向性,指导基层加大查处违法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的针对性。对于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跟进实施检打联动,追溯问题源头。要加大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于投诉举报、巡查检查、检验检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三)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案件协作
各区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络,互通共享食品安全政策信息、风险监测信息、案源及处罚信息、检测和产品下架退市信息。要加强执法办案协作,积极协调有关问题,联合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等工作,共同打击跨部门、跨区域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动员社会监督
各区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沟通,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和行业动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做到守法诚信经营。要充分发挥有奖举报作用,畅通12331、12315等渠道,及时处理群众、新闻媒体、业内人士的举报和消费投诉,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全社会共同监督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期间,要及时对外发布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以及取得的成效,以曝光典型案例、发布消费提示等形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适时组织新闻媒体就掌握的案件线索开展深入专题报道,打造舆论宣传声势,有效震慑违法从事畜禽、鲜蛋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市食药安办联系人:王立华,联系电话:83978727。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