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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食品生产监管事权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10-27 15:34  点击:1166
发布单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6-10-17
截止日期:2016-10-25
有效性状态:
备注: http://61.178.55.47:2418/directory/web/WS01/CL0005/39375.html
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峪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和规范食品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食品生产监管事权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于2016年10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附:   关于食品生产监管事权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联系人:代亮
 
  联系电话0931-7617186 传真:09317617916
 
  电子邮箱:151440222@QQ.COM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7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监管事权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全省食品生产监管事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强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理顺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监管的事权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发挥省、市、县、乡四级监管联动作用,建立“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着力解决上下职责不清,工作衔接不紧的问题,实现全程无缝监管。
 
  (二)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机关委托下级机关实施职权事项,由委托机关对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范围内,按照委托权限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建立健全各级监管机构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三)科学统一、权威高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创新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模式,结合国家总局出台的《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推动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细化相关监管制度,合理制定监管计划,确定监管重点,分配监管资源,推动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确保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二、省级食品生产监管职责
 
  (一)行政审批。
 
  负责制定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负责监督指导并组织实施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负责实施乳制品、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8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建立完善省级食品生产许可档案;负责全省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培训、考核、任命工作。
 
  (二)监督管理。
 
  负责制定全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监督、指导、考核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省局食品生产监管督查和“飞行检查”计划,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加强对重点企业、高风险品种及有关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主要包括: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白酒、肉制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风险较高以及上一年度被列入失信、严重失信的食品生产企业;组织对全省重点企业、高风险品种及有关情况进行食品安全审计; 制定全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专项整治(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指导、督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专项整治(检查)活动。
 
  (三)检验检测。
 
  负责对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业务的监督、考核和指导工作。负责省级承担的法定检验、监督检验、执法检验、应急检验等工作。
 
  (四)食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组织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记录管理工作机制;监督、指导市(州)局开展风险分级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三、市(州)级食品生产监管职责
 
  (一)行政审批。
 
  负责制定本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负责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除白酒和食用酒精)、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等25类省局下放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建立完善本级食品生产许可档案;负责本市(州)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
 
  (二)监督管理。
 
  制定并实施本市(州)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监管措施和考核办法;监督、指导、考核县(市、区)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8类食品由市(州)局直接监管,县(区)局配合;对本级直接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分级等级评定;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实施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组织制定、督促落实本市(州)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指导、督查县(市、区)局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
 
  (三)检验检测。
 
  负责对本级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常规性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省局下达的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实施辖区内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和抽验工作;指导、考核县(市、区)局抽样检验工作。
 
  (四)食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负责全市(州)食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对直接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评定,监督检查和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目录和直接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照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四、县(市、区)级食品生产监管职责
 
  (一)行政审批。
 
  负责上级委托的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观察员职责;对延续换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提出现场核查的意见;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队伍管理;负责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
 
  (二)监督管理。
 
  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对粮食加工品等其他24类食品由县(区、市)局直接监管,乡(镇、街道)监管所配合;按照《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表》对所有直接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等级评定;推行网格化监管,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协助市(州)对其直接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隐患排查及督促整改工作;检查、指导、考核直属单位和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监管所)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级专项整治(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食品生产专项整治(检查)活动。
 
  (三)检验检测。
 
  承担对检验检测时限要求较高、不适宜长途运输品种以及区域特色食品的检验检测工作。负责实施上级局下达的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辖区内补充抽样检验计划和抽验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快速检验工作。
 
  (四)食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对直接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评定,日常监督检查、信用记录管理工作; 建立完善辖区内食品生产监管对象目录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照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五、乡(镇、街道)级食品生产监管职责
 
  (一)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协助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及督促整改工作;及时上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实施有关专项整治(检查)活动;
 
  (二)检验检测
 
  协助县(市、区)局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抽验,负责辖区内快速检测工作;
 
  (三)档案管理
 
  建立完善辖区内食品生产监管对象目录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食品生产监管事权划分,是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和省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辖区内食品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二)分级监管、密切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结合食品生产监管对象风险程度、信用等级和区域影响力等因素,实行食品生产分级分类许可和监管模式,明确省、市两级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省、市、县、乡四级食品生产监管职责和检查项目侧重点。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事权,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食品药品监管评议考核体系,加大工作绩效考核力度,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对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省局将适时对事权划分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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