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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10-17 11:21  点击:2636
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6-10-17
截止日期:2016-11-30
有效性状态: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6/10/17/art_3557_148107.html
  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山东省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
 
  《山东省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馈意见。邮箱:sdspltc@sdfda.gov.cn。
 
  附:   《山东省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7日

  山东省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制定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办法。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为其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四、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见附件1);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时,还应当提供与入网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书样本。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的网站,还应当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五、备案材料可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电子文档等方式提交。当面提交的,以提交日期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信件送达邮戳或签收日期为准;通过电子文档方式提交的,以受理日期为准。
 
  六、受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予以备案,发放备案信息表(见附件2、3);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备案号随附备案信息表发放。备案信息表可通过邮寄、电子传输的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由申请人当面领取。
 
  七、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网站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于变更或停止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
 
  八、备案编号规则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编号规则为:备案号由ws(“网络食品”汉语拼音字母缩写)+1位主体业态代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代码位“1”)+2位省代码+2位市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如设在济南历下区的第三方平台,备案编号为:ws13701010001。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网站编号规则为:备案号由ws(“网络食品”汉语拼音字母缩写)+1位主体业态代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网站代码为“2”)+2位省代码+2位市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如设在济南市历下区的自建网站,备案编号为:ws23701010001。
 
  九、受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备案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批号、备案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备案机关、备案日期等信息。
 
  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要求并监督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其经营项目在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证书等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的网站应当公示上款规定的信息。
 
  公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十一、本办法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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