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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2016-09-12 16:34  点击:1202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暂无
截止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备注: http://www.gzqts.gov.cn/doc/2016/06/21/65560.shtml
各相关单位、广大社会公众: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办组织起草了《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定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16年7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头桥海马冲街111号(邮编550004)
 
  联系人:卢德俊         电子信箱: gzzjjzlc@163.com
 
  联系电话:085186513873      传   真:86517462
 
  贵州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27号),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质量水平,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内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省处于领先地位,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我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单位。
 
  第三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分为省长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审1次。省长质量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家,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家。获奖单位4年(不包含获奖当年)后可再次申报。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表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贵州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省长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推动、监督省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审定省长质量奖评审细则等工作规范;审议、公示评审结果;确定省长质量奖获奖名单,并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贵州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发展办)负责省长质量奖评选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修)订评审细则等工作规范;建立省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组织开展省长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质量发展办根据每次评审需要,在省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主要负责省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撰写评审报告,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八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省长质量奖单位的动员、培育和推荐,以及获奖单位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推广。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 19579)现行有效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条 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十一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省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和细则。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效显著。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位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省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前,质量发展办向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申报通知,同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省长质量奖申请。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单位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的,推荐单位书面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由企业交送所在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通知或公告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综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质量发展办。
 
  第十五条  质量发展办组织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并交由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细则,对资格审查合格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资料评审报告。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由质量发展办向申请单位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细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的申报表、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择优提出获奖建议名单。质量发展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提请审议。
 
  第十九条 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查综合评价报告和获奖推荐名单,确定拟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经质量发展办调查核实,提请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取消或保留获奖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经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查保留获奖资格的单位,提请省长批准省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二十条 经省长批准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省长质量奖获奖名单,表彰获奖单位。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获得省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每家单位,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同时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获奖单位4年(不包含获奖当年)后再次申报并获奖的,颁发证书和奖杯,不再给予奖金奖励,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二条 省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所获得的省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长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质量发展办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10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省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质量发展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发展办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自取消荣誉称号之日起4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受到较大损害的;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拒不改正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长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发展办提出。省质量发展办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以实名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注明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并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请有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单位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单位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质量发展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质量发展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长质量奖(个人)评价标准由质量发展办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发布。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政府质量奖励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和组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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