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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冷冻肉类食品贮存和运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2016年第47号)
2016-09-02 09:39  点击:1182
发布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2016年第47号
发布日期:2016-09-01
截止日期:2016-09-05
有效性状态: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3380/117502.html
  为规范我省冻库及冷冻肉品的经营行为,保障冷冻肉类食品的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省食品安全办委托起草制定了《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冷冻肉类食品贮存和运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16年9月5日(周一)上午12:00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处(邮编:610017,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玉龙街37号,收件人:谢金海)。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28-86633537。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jwyhmsc2@126.com。
 
  附件:关于加强冷冻肉类食品贮存和运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日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冷冻肉类食品贮存和运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冷冻肉类食品贮存和冷链运输监督管理是肉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和重要风险点,社会各届关注度极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规范我省冷冻肉类食品贮存和冷链运输行为,保障冷冻肉类食品的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现就加强冷冻肉类食品贮存和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指导,推进食品冷冻库仓储规范
 
  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农业等部门要加强GB50072《冷冻库设计规范》、GB28009《冷冻库安全规程》、WB/T 1046《易腐食品机动车辆冷藏冷链运输要求》等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指导督促冷冻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提供冷冻库贮存、冷链运输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从事冷冻肉类食品贮存和运输的生产经营者),在冷冻库设计和管理上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二、严格管理,强化冷冻库和冷链运输经营主体责任
 
  强化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强化冷冻肉类食品贮存和运输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从事冷冻肉类食品贮存和运输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贮存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冷冻设备、设施、运输工具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3.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配备食品质量管理员。
 
  4.具有合理的空间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冷冻肉类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从事冷冻肉类食品贮存和运输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1.如实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仓储运输规模等信息。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审查委托方(即承租方、寄储方、托运方,下同)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确保委托方具备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建立委托方档案,对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合同协议等材料,应一户一档建档保存。
 
  3. 审查委托方肉类食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或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对冷冻肉类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保证贮存运输食品来源合法、可追溯。
 
  4.建立食品进出库、运输台账,台账登记内容应包括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食品的品名、产地、进出库时间、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储存冷链运输条件、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出库、运输台账和相关凭证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食品进入冷冻库或装车运输前应与委托方签订代储代运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方合法身份、营业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储存运输方式、委托代储代运食品标签内容等事项,同时要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6. 承担贮存和冷链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代储代运食品质量,对食品临近保质期或出现过期变质、毁损、交叉污染及其他可能危及食品安全情形的,应及时通知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进行处理。同时,检查食品容器或外包装上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是否齐全、清晰。及时清理变质、霉烂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定期就贮存和冷链运输设施设备进行自查,对贮存和冷链运输条件不能满足条件的,应及时整改,确保各项经营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8. 提供冷链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还应当随货附有冷链运输合同、货物合法来源证明、肉类检疫合格证明或肉制品检验合格证明,不得承运无主、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食品。同一批次冷冻肉类食品向两个以上地方供货时,应分别提供与货品数量一致的供货单据。
 
  9.集中市场开办者在进行冷冻仓储服务经营时除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对寄储商户进行业务培训,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信息。
 
  10.任何人发现受托贮存和冷链运输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应履行前款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1.按照食品贮存和冷链运输安全标准规定的期限贮存和冷链运输冷冻肉类食品。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食品安全标准中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抽样检验,以确保必要指标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2.不得采取改变保质期限、产地等方式贮存、运输和销售冷冻肉类食品。
 
  3.委托仓储、物流配送企业贮存和冷链运输冷冻肉类食品的,应当对受托的仓储、物流配送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查,定期对贮存和冷链运输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对贮存和冷链运输条件不能满足条件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四)从事冷冻肉类食品贮存和运输的生产经营者,不得贮存和运输下列肉类食品:
 
  1.超过保质期的肉类食品;
 
  2.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食品;
 
  3.无标识、标签或者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肉类食品;
 
  4.受到污染、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食品;
 
  5.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包装上未用中文标明相关信息的进口鲜冻肉类食品。
 
  6.国家、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肉类食品;
 
  7.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食品;
 
  8.解冻后的冷冻肉类食品;
 
  9.其他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类食品。
 
  (五)自有冷冻库的畜禽屠宰企业在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屠宰相关证照时应如实报告。对于入库储存的肉类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屠宰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应清楚标识并建档登记。贮存的冷冻肉类食品出库时,应随货提供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出库销售的冷冻肉类食品均应提供统一格式的供货单据,与承运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经核查无误后装货并张贴盖有企业专用印章的封条。同一批次冷冻肉类食品向两个以上地方供货时,也应分别提供与货品数量一致的供货单据。
 
  (六)自有冷冻库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如实申报,因生产需要新建或改造冷冻库的,应及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变更申请。
 
  (七)除使用物理方法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外,肉类食品在贮存和冷链运输过程中,不得添加其他任何物质。
 
  三、多措并举,推进冷冻肉类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
 
  综合运用监管、信息公开、信用建设、媒体监督、行业自律等多种手段,切实推进冷冻肉类食品贮存和运输社会治理。
 
  (一)加强对冷冻肉类食品冷冻库、运输设备状况的日常监督抽查,重点抽查提供冷冻仓储服务的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应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不再符合经营条件的,应当责令停止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积极引导冷冻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引导经营者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冷冻肉类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安全。
 
  (三)鼓励提供冷冻库仓储、冷链运输服务的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做到冷冻肉类食品可追溯。
 
  (四)建立冷冻肉类食品冷冻库、冷链运输经营者台账,完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健全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将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降低信用等级,增加监督抽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五)加大对本辖区冷冻肉类食品的抽样检验力度,将其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样检验,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六)将冷冻肉类食品仓储与冷链运输日常监督管理动态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鼓励有条件的集中市场开办方等企业设立食品质量自检机构,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八)定期组织从事冷冻肉类食品贮存和运输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开展管理、技术经验交流,提高行业内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九)各级农业部门切实履行好肉类从屠宰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仓储、冷链运输过程的监管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好肉类食品进入市场后的仓储、冷链运输过程的监管职责。建立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及时通报监管、抽样检验等信息,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加强与提供冷冻仓储、冷链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沟通,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确保冷冻库肉类食品安全。
 
  (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合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投诉举报违法行为。
 
  (十一)鼓励冷冻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提供冷冻仓储、冷链运输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制定章程和行业行为规范、公约等制度,加强自我承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主动防患经营风险。
 
  附件:
 
     2016年 第4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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