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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6〕52号)
2016-04-14 11:17  点击:1609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6〕52号
发布日期:2016-04-13
截止日期:2016-04-20
有效性状态:
备注: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5033.html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督促我区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制要求,我处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及建议,请于2016年4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食品流通监管处,同时附电子版。
 
  联系人:乌丽萍    电话:0471-4507181
 
  邮  箱:nmsltc@163.com
 
     附件下载: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的通知》
 
  2. 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
 
  3. 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责任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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