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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检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制度征求意见的函(青食药监办函字〔2015〕25号)
2015-10-10 10:09  点击:1419
发布单位: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青食药监办函字〔2015〕25号
发布日期:2015-09-28
截止日期:2015-10-15
有效性状态: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5109/n521613179.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局起草了《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4项制度规范,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2015年10月15日前以纸质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李轲、白金波、马萍
 
  电  话:0971—8235223(传真)、8277970
 
  邮  箱:786812866@qq.com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附件1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对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总局《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和查制度、查落实,重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则,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按照比例突击抽查检查的方式。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督促企业增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系,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机制,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采取询问企业员工、查看企业相关记录和资料、核查生产现场、抽检企业产品及食品原辅料等方式,主要对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职责情况。
 
  是否建立了覆盖每一个部门和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制;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公示了食品安全承诺书;设置或者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
 
  (二)执行食品安全检查制度情况。
 
  是否对原辅材料采购查验、仓储条件、添加剂专区存放等原辅料控制;投料配料等关键环节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交付控制,以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回收食品管理、设备清洗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是否有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
 
  (三)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是否建立。
 
  根据企业记录的原辅料进货、添加剂使用等关键控制点、产品出厂检验、产品销售记录等生产全过程信息,随机抽查一批次主导产品,根据企业上述记录信息跟踪倒查追溯至食品原辅料,
 
  检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是否实现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信息
 
  可查询、风险可管控。
 
  (四)企业遵守食品生产许可证规定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等。
 
  (五)企业落实食品安全教育制度情况。
 
  是否组织对新进厂员工进行了厂纪厂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是否定期对员工进行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厂纪厂规、有关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是否对员工进行过事故案例教育;是否建立了培训档案等。就参加培训人员、培训内容、课时、考核记录等查看培训档案,询问员工。
 
  (六)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的情况。
 
  是否对生产全过程的关键控制点适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是否根据风险通报和获取的风险信息开展隐患排查,杜绝潜规则,防范风险;是否对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风险。
 
  (七)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执行情况。
 
  是否对原辅材料质量把关,查验、索取和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是否认真记录并保存原辅材料进货台帐、对不合格原辅材料的处理情况等。
 
  (八)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的情况。
 
  是否熟知本企业所用食品添加剂种类,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用量和范围;食品添加剂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熟知作业指导书内容,掌握食品添加剂的配比方法;有无专用计量器具,并在计量检定周期内;是否及时做好添加剂使用相关记录等。
 
  (九)执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是否熟知出厂检验项目、方法、标准值;是否掌握保持检验仪器设备准确的基本维护保养方法和设备仪器计量检定周期;是否做到产品批批检验;是否熟悉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对食品标签进行检查;是否留存了样品;是否对产品外观、外包装和检验合格证进行了检查,并如实做好和保存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等。询问检验人员,查看检验方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十)执行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情况。
 
  食品安全员是否熟知岗位职责及企业质量安全关键控制点和相关要求;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定期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的违规行为,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是否对存在的问题监督整改落实;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参与年度目标考核工作,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具有一票否决权。
 
  (十一)执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是否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门、车间、班组及相关人员等责任主体,实行了责任追究。
 
  第七条  被检查企业应由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指定的有关人员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和抽取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九条  认真做好监督检查整改处理工作,根据《食品生产企业检查表》(附件1)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2),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青食药监办函字[2015]25号 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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