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2015-07-07 15:41  点击:876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5-07-07
截止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备注: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公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8月7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草案意见征集”栏点击“《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guisi@aqsiq.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质检总局
 
  2015年7月7日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鉴于《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已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由质检总局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为此对《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修改为:“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修改为:“……,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延长《计量检定员证》的有效期。”,在第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具体规定为:“因丢失、损毁或工作单位更换,需要补办或变更《计量检定员证》的,应当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河南省其他酒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上一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杀扑磷等6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意见的函(农办农函[2015]14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