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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5-03-10 15:10  点击: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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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暂无

  为切实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构建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5年3月25日前回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与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息息相关,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苗健

  电话:0371-69690972(兼传真)

  E-mail:hfdast@126.com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6日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构建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要求,现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的设置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的全面负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以及特殊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可由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同时设立食品安全总监(也可由企业相关负责人兼任)。食品安全总监领导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是企业食品安全直接负责人。企业设立食品安全机构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应与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相衔接。

  食品安全员(师)是经过专业培训,达到岗位所需要求并通过考核合格,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其中食品安全师是食品安全员队伍中的高层次人才。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均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其中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师)。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应具备食品安全师资格。

  食品安全员(师)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所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相适应。其中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生产部门、品控部门、采购仓储部门,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商品采购仓储部门、店面经营部门,大中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市场管理部门,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采购仓储部门、后厨加工部门,以及其他特殊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的重要岗位,应分别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师)。

  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职责及要求

  (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企业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企业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组织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食品安全目标考核。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督促落实岗位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②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③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④食品生产经营操作和管理规程;⑤产品召回及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⑥相关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⑧投诉受理制度;⑨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制度。

  3.建立并组织实施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运行体系。

  4.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工作记录。

  5.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生产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组织开展企业员工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6.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7.落实食品安全年报和日常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日常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整改情况。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项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8.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食品安全员(师)主要职责

  1.参与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参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并记录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生产经营的原辅料食品及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建立和仓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4.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操作和管理规程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的检查;

  5.对不合格食品处置、产品召回、餐厨废弃物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6.对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7.参与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8.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组织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9.参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10.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协助所在单位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报告,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问题信息;

  11.承担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12.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履行签字义务,对其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食品安全员(师)基本要求

  1.品行端正、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

  2.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3.食品安全员应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两年以上食品安全相关岗位工作经历;或高等院校食品专业毕业生。食品安全师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具备食品安全员资格一年以上(具有突出贡献者例外);

  4.经过食品安全员(师)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5.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食品安全员(师)的培训考核

  (一)食品安全员(师)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前,应取得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取得食品安全员(师)资格应接受不少于6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食品安全员(师)培训合格证书。上岗后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食品安全知识更新培训。培训合格证书每3年由发证部门审核一次。

  (二)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及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师的培训考核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一般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食品加工作坊、个体工商户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三)食品安全员(师)培训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2.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要求;

  3.食品安全基础知识;

  4.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标准;

  5.相关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风险及防范;

  6.相关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管理技能;

  7.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8.岗位能力要求的其他相关知识。

  (四)食品安全员(师)培训合格证书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食品安全员(师)培训合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适用。

  (五)食品安全员(师)培训机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备案管理。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食品安全员(师)培训考核工作,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制度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完善食品安全档案建设的情况;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员(师)配备情况;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履职尽责情况;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学习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总监年度考核及食品安全员(师)抽查考核工作,公布考核情况。建立食品安全员培训和食品安全机构、食品安全总监年度考核管理档案,档案建立和记录情况应纳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员(师)培训机构的工作指导和考核管理。

  五、相关责任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食品安全总监,配备食品安全员(师)。食品安全员(师)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收回合格证书不得上岗。

  (二)新开办和申请换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规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并在申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已开办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配备食品安全员(师),否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食品安全员(师)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切实履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员(师)实施扣分制管理。食品安全员(师)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应尽义务的,所在企业应予以纠正和问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扣分、警告、通报,直至取消食品安全员(师)资格,五年内不得参加食品安全员(师)培训考核;在食品安全员(师)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直接责任。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员(师)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及时提交食品安全报告和故意不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问题信息,不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工作等情况的,应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不得参加示范创优等活动,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降低量化分级档次、提高风险管理强度,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和食品安全总监的责任。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支持食品安全员(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提供良好工作条件和相应的生活待遇。对食品安全员(师)履行正常工作职责和应尽义务不提供工作条件、无理阻挠,甚至打击报复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意见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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