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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规〔2014〕1号)
2014-10-27 08:46  点击:2731
发布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昆政规〔2014〕1号
发布日期:2014-01-30
生效日期:2014-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http://www.ks.gov.cn/zwgk/nry.jsp?id=40186&itemId=7740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30日
 
  昆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招标确定餐厨废弃物服务企业,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平台等,规范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食药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为。
 
  市物价局负责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相关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并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市农委负责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
 
  各区镇负责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七条  按照现行城市管理体制,由市、区镇分级承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八条 市城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内容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市国土局、规划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合理选址。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按《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100吨/日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批或核准。
 
  跨越昆山市行政区域范围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报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市城管局备案;在向市环保局、卫生局(食药监管局)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备案材料。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市城管局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市城管局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办理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城管局。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与收集车辆相配套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专业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十八条 市城管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十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处置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处置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餐厨废弃物的运输车辆应当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三)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所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报省住建厅组织技术论证;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1次;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四)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八)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九)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十)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城管局和环保局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十一)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与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十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要分别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台账,其中收集、运输台账必须每月向市城管局报送一次。
 
  第二十一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报市城管局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局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管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城管局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市城管局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二十五条 市城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八条 违法本办法的,根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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