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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4〕4号)
2014-10-17 13:48  点击:2950
发布单位: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苏食药监规〔2014〕4号
发布日期:2014-10-13
生效日期:2014-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410/t20141014_847736.html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食品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提升食品流通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是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的重要抓手,是进一步提高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自律意识的有效举措,对推动食品流通经营管理转型升级、促进食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要高度予以重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计划,责任明确到人,严格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确保《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得到有序落实。

  二、全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4年底前,由各市局负责组织辖区内食品流通经营者认真学习《办法》,并组织食品流通经营者对照《办法》开展自查自评,指导并督促食品流通经营者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同时,可选择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食品流通经营者作为信用分类分级管理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名单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第二阶段:2015年底前,各市局应将食品安全示范店纳入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在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既要坚持标准、不走过场,又要结合实际、把握尺度。试点工作小结和信用分类分级管理评价的结果于2015年11月10日前报送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视情况需要,省局将组织召开座谈会,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分析评估。

  第三阶段:2016年,省局将召开工作推进会,组织部署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全面推广工作。各地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修订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年底前食品流通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实现全覆盖,食品个体经营户覆盖率不低于70%。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将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企业自律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加强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信用档案建设,逐步实现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分类分级管理的电子化。

  四、各地要严格对照省局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评价标准、统一评价尺度,进一步提高信用分类分级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要注重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的积极作用,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要认真做好食品流通经营户和社会公众对信用分类分级管理的投诉和建议处置工作,进一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水平。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联系人:高新峰,电话:025~86275820。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4年10月13日

  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省食品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增强经营主体的自律意识,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下简称信用)分类分级管理,是指食品流通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采集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下简称经营者)信用信息,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并结合其经营食品品种的风险,实施不同监督管理措施的制度。

  第三条 江苏省境内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信用评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坚持信用管理与行政监管结合、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并举、主体自律与社会监督共建。

  第五条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分级分类评价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各地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工作权限,负责本辖区经营者信用等级的评价,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并根据信用分类分级要求开展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第六条 县(市、区)级以上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建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经营者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并建立信用管理档案。

  信用管理档案应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及时维护更新。

  第七条 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用材料。

  第八条 信用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流通许可、变更、换证等信息;

  (二)日常监管信息;

  (三)违法查处信息;

  (四)主体自律信息;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

  (六)历史信用等级评价信息;

  (七)其他可能影响经营者信用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九条 经营者信用信息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主观过错大小分为严重失信信息、重点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三类:

  (一)严重失信信息,是指主观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严重危害食品质量安全行为的信息;

  (二)重点失信信息,是指可能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一般失信信息,是指可能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但危害程度相对较低的信息。

  有充分证据证明失信信息非经营者主观故意或客观过失且未产生严重危害的,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根据《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表》(附件1),将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分为诚信、基本诚信、轻微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级别。

  第十一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

  (一)动态等级为经营者最近一次信用评价结果,用大笑、微笑、平脸和哭脸四种卡通形象表示;

  (二)年度等级为经营者在上一个自然年中的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方式根据上一个自然年的动态等级的平均得分判定,以A、B、C、D四个字母标示。

  第十二条 对经营者作出下列信用分级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经营者:

  (一)信用评价在轻微失信等级以下的;

  (二)作出信用等级降等决定的。

  第十三条 经营者可在收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异议,并作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评价与管理。

  第十四条 动态等级评价为轻微失信等级以下的,3个月内不予上调。经营者可在等级评价3个月后向许可机关提出复评申请,属地监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调整动态等级。

  第十五条 对新设立的经营者,在《食品流通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予信用评价,半年内完成动态等级评价。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县(市、区)级以上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信用等级公示平台,按照相关食品信息管理规定,向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县(市、区)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应指导辖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信用信息公示牌,公布经营者的上一自然年年度等级、最近一次动态等级和信用等级评价的时间。

  第十八条 省内食品年销售额达到2亿以上的食品总经销、总代理、连锁企业总部、大型超市的年度信用等级初评由许可机关实施,经所在地市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复核后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统一发布。

  第五章 分类分级监管

  第十九条 根据食品品种和潜在风险,将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分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类别:

  (一)高风险食品,是指食品流通经营过程中经营要求高、易腐败变质或国家要求重点监管的食品;

  (二)中风险食品,是指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抽检不合格率较高的食品;

  (三)低风险食品,是指不易腐败变质、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较为稳定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条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全省食品流通监管状况,制定《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风险分类指南》(附件2);

  地市级以下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食品风险监测、监督抽验等工作实际,对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风险分类进行调整,并报上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经营者的动态信用等级确定相应的监管等级:

  (一)诚信等级对应一级监管;

  (二)基本诚信等级对应二级监管;

  (三)轻微失信等级对应三级监管;

  (四)严重失信等级对应四级监管。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不同的监管级别,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原则上按照下列要求实施监管:

  (一)一级监管:当年度实行有因检查;

  (二)二级监管:书面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失信行为,12个月内对失信事项实施1次跟踪检查;

  (三)三级监管:行政约谈经营者,6个月内对失信事项实施1次跟踪检查;

  (四)四级监管: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3个月内对失信事项实施1次跟踪检查。

  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措施由各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结合辖区监管实际确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监管人员在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计划时,应根据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类别确定检查内容,高风险食品作为必查内容,中风险食品作为抽查内容,低风险食品作为选查内容。

  第六章 责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食药总局及省局等有关规定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下列经营者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整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进行处置、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质量管理员和相关食品流通从业人员均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食品流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计入其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能范围内食品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定食品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利用食品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或信用分类监管侵犯食品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或给食品经营主体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跟踪检查,指针对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与效果的复核性检查;

  有因检查,指根据举报、投诉、食品质量问题等日常监管信息,对食品流通经营者实施的针对性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表.doc
2.   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风险品种分类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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