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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淮食药监办〔2014〕35号)
2014-10-17 11:37  点击:1479
发布单位: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淮食药监办〔2014〕35号
发布日期:2014-09-0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http://www.ahhnda.gov.cn/new/gzdt_tzgg/2014/09/01/1490.htm
  机关各科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现将《淮南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日
 
  淮南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淮南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以下称“支队”)在本辖区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遵照本细则。
 
  第三条 支队对监督检查、抽验(国抽、省抽)、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第四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由承办部门分管负责人确定承办人员,报支队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五条 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并在笔录上签字。 被调查人对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逐页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并签名确认。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第六条 在案件核查时,经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支队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支队主要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市局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支队主要领导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 市局机关科室发现的涉嫌违反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案件,由该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转交支队处理。市局机关科室向支队转交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审批表;
 
  (二)涉嫌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前期搜集的涉案的有关证据;
 
  (四)其他有关涉案的材料。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自立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调查工作,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制作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案件承办部门分管负责人提出对案件进行合议,合议由支队分管负责人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2个工作日内制作《案件合议记录》。
 
  第十条 承办人员在《案件合议记录》完成后,及时将案卷交支队案审办,案审办应在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核,提出案件初审意见,承办人员需按照初审意见进行整改,经支队长审核确认后,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在送达后3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案审办初审、支队分管负责人确认、支队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局法规科审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审批表》经签批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市局公章后,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体现说理式文书要求。
 
  第十三条 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市局稽查科、支队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由支队案审办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对企业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证照或涉案金额3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报市局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后,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履行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员制作《结案报告》,载明案件调查 结案意见及签名,经支队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即为结案。
 
  第十七条 案件办理终结后,案件承办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立卷,支队综合科负责案卷归档,归档应有备考表。
 
  第十八条 本程序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案件办理交接登记表
 
  案 由 立案号 当事人 立案时间
 
  文书资料内容 文 书 目 录 页 数 案件来源登记表
 
  立案审批表
 
  立案通知书
 
  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调查笔录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通知书、清单 查、扣物品(审批表)决定书、清单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查、扣延期(审批表)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合议记录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检验报告
 
  证据材料
 
  其它: 案件交审人 交审时间 年 月 日 案审办公室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案审办意见:
 
  签名: 日期: 支队长意见:
 
  签名: 日期: 接受退回人 日期: 接受退回人 日期: 市局分管领导收卷时间: 市局主要领导收卷时间: 市局分管领导退卷时间: 市局主要领导退卷时间: 市局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签名: 日期: 市局主要领导审阅意见:
 
  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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