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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4〕11号)
2014-09-05 08:59  点击:2629
发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洪府发〔2014〕11号
发布日期:2014-04-2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http://xxgk.nc.gov.cn/fgwj/qtygwj/201405/t20140509_637661.htm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抓紧构建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部署,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4号),结合南昌实际,现就加快我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粮食安全为目标,以加快转变粮食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发展现代粮油加工业,提升粮食仓储物流业,落实粮食宏观调控措施,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管,加快构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体系。
 
  (二)目标任务
 
  争取用5年时间,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粮食流通产业“五大体系”:
 
  ——现代粮油加工业体系。以粮油精深加工和延伸产业链为主线,不断优化粮油工业产业布局,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形成500亿元粮油工业产值规模。
 
  ——粮食仓储物流体系。主要粮食物流节点要采用 “四散”(散储、散运、散装、散卸)现代物流技术,全市拥有符合科学技术储粮要求的粮食仓容不少于200万吨。
 
  ——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市、县(区)粮油储备制度健全,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完备,应急供应保障及时有效,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粮食市场体系。形成以粮食收购市场为主体,以粮食交易市场为骨干,粮食产销协作为纽带,粮食现货、网上交易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
 
  ——粮食流通监督保障体系。以粮食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粮食购销市场秩序和粮食质量安全为重点,建设机构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粮食流通监督保障体系。
 
  二、加快发展现代粮油加工业
 
  (三)做大做强粮油加工龙头企业。鼓励支持粮油加工企业改造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控制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进粮油加工企业组织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引导行业有效资源向优强企业转移,不断提升龙头企业影响力和带动力。
 
  (四)重点发展粮油精深加工。支持粮油企业扩大产品精深加工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延长产业链条。实施主食产业化工程,支持企业开发营养化、专用化、多元化的大米和粮食主食产品,充分利用粮油副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利用,提升粮油产品附加值,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五)提升南昌粮油企业竞争力。支持企业依托科技创新、做大规模、做优产品,创建国家、省、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创建国家、省名牌、驰名(著名)商标,提高全市粮油企业中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比重,提高全市粮油品牌、商标中名牌、驰名(著名)商标比重,增加南昌粮油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
 
  三、加快建设粮食仓储物流体系
 
  (六)加强仓储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粮食仓储设施布局,加大仓房维修改造力度,实现仓房设施标准化、技术装备现代化。按现代储粮技术要求,有计划、分步骤新建、维修改造、撤并和淘汰一批“危仓老库”。逐步完善现代化储粮设施和粮食出入库、装卸输送和烘干设备,建设成品粮应急低温储粮设施。对于纳入实施“退城进郊”建设规划的粮食仓库,必须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置换,并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推进现代粮食物流发展。鼓励和支持市、县(区)联合联动,按照原粮“四散”现代物流技术标准及要求,利用现有资源、区位等优势,投资仓储物流节点建设,融入国家长江流域和“北粮南运”粮食物流通道。加快形成与南昌省会城市地位相匹配的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
 
  四、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
 
  (八)健全地方粮食储备机制。市、县(区)按照国家确定粮食主产区保证3个月销量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并确保实物到位;按照国家确保可供市场10天以上销量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的要求,落实相应规模成品粮油储备到位。建立和完善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加强地方储备粮油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各级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粮油储备轮换原则上可采取竞价采购和竞价销售方式操作,轮换盈亏由同级财政收缴或拨差。
 
  (九)提升粮食应急能力。制定和完善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粮食应急保供措施,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确定粮油应急加工企业。以健全和完善粮油配送中心和投放能力为目标,建立与应急体系建设相匹配的配送中心,市本级按3万人设立1个点,县(区)城关镇按10万人设立1个点,布局建立粮油应急供应网点并尽快落实到位。
 
  (十)全面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建立“放心粮油”品牌准入、监管、退出、追责机制。由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工商、物价、质监、食药监、农业等部门建立“放心粮油工程示范企业(配送中心、销售店)”评价监管机制,引导粮油企业建立和完善粮油商品生产质量安全内控机制,购销追溯机制,鼓励企业参与“放心粮油工程示范企业(配送中心、销售店)”评选,逐步扩大“放心粮油工程”覆盖范围。
 
  五、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十一)规范和引导粮食交易。加快粮食市场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粮食市场服务与监管力度,督促粮食交易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标准。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培育和发展多种所有制粮食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各县(区)必须保留1家以上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龙头企业,每个乡镇都应保持或建立粮食收购点,确保服务“三农”的功能不削弱。
 
  (十二)加快粮食市场建设。加大粮食交易市场规划和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粮食市场建设。市本级整合资源,重点规划建设一个集仓储、运输、信息、检测、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粮食交易大市场。
 
  六、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管
 
  (十三)积极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严格实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粮油库存检查、原粮质量监管和粮油仓储监管。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侵害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涉粮案件。
 
  (十四)保障粮油质量安全。市、县(区)要健全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配置先进检测仪器设备,着力提升粮食品质、质量和卫生项目的检测能力。选择一些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及粮油批发、配送销售企业,建立粮食检测示范点。做好收购粮食品质测报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严格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严防质量不达标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七、落实保障措施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县(区)财政应安排扶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市本级财政在原已安排资金的基础上,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增加;产粮大县每年从奖励资金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扶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非产粮大县(区)要根据国家实施“粮安工程”的实际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储备粮油、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改善以及应急保障供应体系建设等方面。
 
  (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市、县(区)国有粮食企业(粮库)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粮油加工、物流的粮食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有关税法和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加计扣除。在正常经营期间,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按现行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粮油企业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为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粮油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
 
  (十七)加大金融信贷扶持。各金融业机构要把扶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作为支农信贷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农业发展银行要在防控信贷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各类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订单生产基地、地方储备粮油、粮食市场建设、粮食仓储基础设施建设、粮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短期流动资金需求等贷款支持力度。对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粮食收储、科技创新、技术升级改造、质量体系建设、军粮供应保障能力提升以及生产基地建设,要按照《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2〕5号)要求,在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上给予支持。各商业银行对粮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要在信贷资金上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产权交易、集合信托、私募股权融资,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十八)提供土地优惠政策。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优先安排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国有粮食企业转型、退城进郊、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解决土地问题给予支持,对原划拨土地依法进行处置后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用于国有企业安置职工、异地重建和企业发展;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其市场增值部分全额返还用于粮食流通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国有粮食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粮食仓库或通过“退城进郊”置换建设粮食仓库的项目,给予免收相关规费的政策支持。
 
  八、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各县(区)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6号)的要求,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核定并落实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原粮质量安全监测职责的机构、人员及经费,并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监管、领导班子管理与考核、政策性业务的管理与指导及人事管理、事权管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二十)进一步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将现代粮食流通产业体系建设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着力推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在推动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中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贸、工商、物价、质监、食药监、国土、规划、税务及农发行等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南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体系建设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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