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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4年中秋国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电〔2014〕12号)
2014-09-03 16:45  点击:1942
发布单位: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苏食药监电〔2014〕12号
发布日期:2014-09-0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409/t20140902_792723.html

各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中秋节和国庆节即将来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部署要求,切实保障节日期间食品消费安全,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就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食品消费较为集中,也是食品安全风险较大的时段。各地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坚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严格落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食安委﹝2014﹞1号)以及省食安办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食安办﹝2013﹞18号)等文件要求,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保证节日食品安全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督促检查

  (一)强化对月饼等节令性食品的监督检查。各地食安办要联合相关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月饼生产销售专项执法检查。要督促月饼生产企业加强质量自管自控,严格落实原辅料进厂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月饼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坚决防范和打击用陈旧原料或回收月饼生产加工月饼等违法行为。要强化对加工销售月饼的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委托无证照的企业生产加工月饼。要监督月饼经营者严把月饼进货关,依法查验核实月饼生产者、供货者提供的证照和月饼质量检测的批次报告或证明文件,检查月饼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标签标注的条件储存月饼,对市场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月饼、过期月饼及有问题的月饼,监督经营者及时下架退市,对不主动退市的,依法责令退市或强制退市,坚决防止问题月饼再次流入市场。监督检查中要加大突击检查和抽查力度,对节日市场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节令性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样检验。

  (二)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各地食安办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推动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责任制,将所有食品生产加工行为都纳入监管范围。鼓励社会监督,对有举报反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避免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相关舆情事件发生。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因地制宜,打扶结合,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生产条件差、环境恶劣、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

  (三)强化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各地食安办、各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4﹞7号)、《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14号)等文件要求,继续深入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治,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严厉打击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采购活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食品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劣质食品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努力实现农村食品市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生产经营行为合规、生产经营过程可控的目标要求,构建安全有序的农村食品市场环境。

  (四)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地食安办要联合相关监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突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食品展销会等重点场所,重点整治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切实保障节日食品消费安全。同时,在巩固和扩大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针对节日保健食品消费特点,以减肥、缓解体力疲劳等功能保健食品为重点,加强对批发市场、药店等场所的监督检查,继续深入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以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连锁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单位,以餐饮集中消费区域、旅游景区及周边、高速公路沿线等为重点区域,以原料采购、凉菜制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配送、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食品留样等为重点环节,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严禁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来源不明的野蘑菇、野菜、野果等,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强化督查考核。各地食安办要建立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建立部门间高效流畅通道,实现部门间相关工作的无缝衔接。要充分运用考核督查手段,对各监管部门在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督查督办,并作出工作评价,确保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

  三、重视隐患排查,严防系统风险

  各地食安办要联合相关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和治理整顿情况,针对问题易发多发的区域、场所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力度,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和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单位,坚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对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存在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通过依法、及时、从严、从重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分子。同时,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鼓励广大消费者投诉举报,适时做好节日食品安全消费警示提示,努力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应急值守,注重宣传引导

  要健全节日值班制度,严格值班纪律,坚持领导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值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保持通讯联络畅通。要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机制和制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程序快速启动应急机制,及时果断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处置,确保节日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请各地食安办于2014年10月9日前将中秋国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送省食安办。联系人:赵建军,电话(兼传真):025~86275822,邮箱:zhaojj@jsfda.gov.cn

  附件:   2014年中秋国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doc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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