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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75号)
2014-09-03 16:12  点击:869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宁政发〔2014〕75号
发布日期:2014-08-23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nx.gov.cn/zwgk/gtwj/nzf/94570.htm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构筑权责分明、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制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职能,完善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利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把该管的事务管好管到底,加强监管,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依法监管。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制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政府监管职能法定化。

  公正透明。建设公开透明的法治化市场环境,推进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权责一致。科学划分政府及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合力,推进社会共同治理,实现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净化、诚信经营。

  三、主要目标

  以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为重点,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形成权责分明、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制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体制较为成熟、制度相对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四、工作任务

  (一)放宽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

  1.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6月前制定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活动行政审批负面清单目录》,建立负面清单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试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制度,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前置变为后置或备案,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探索实行以工商营业执照为载体的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负责)。完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政府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按立法程序提请修改后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逐步取消。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原则上一律取消。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统一规范”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尽快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商局、物价局负责)。

  3.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明确办理条件、权责和时限等内容,规范审批程序。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推行即来即办、并联审批、联审联办,建立全区统一互联的集信息公开、网上办理、便民服务、电子监察于一体的全天候网上办事大厅。建立严格的收费审批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不再审批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物价局、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及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并吊销相关证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探索试点简易破产、简易注销等程序(自治区工商局负责)。严格执行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新闻出版、金融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性规定,加强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培训(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质监局、食品药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宁夏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强化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秩序。

  1.突出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销售企业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制、修复机制。加强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依法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工商局、质监局、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试行扩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宁夏保监局负责)。

  2.加强标准监管。配合国家质检总局修订标准化法,推进强制性标准体系改革,加强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范围(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建立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示平台,强化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组织清理和规范地方强制性标准(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维护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加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力度,有效防范通过并购获取垄断地位并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严厉查处各类市场主体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工商局、物价局及各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加强风险监控。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产品等安全风险监督抽检力度,及时发布监督抽检质量公告。建立产品质量监测数据库,注重抽检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综合利用,加强风险分析、预警,建立重点产品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依据风险程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及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创新监管手段。加快网络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借助“智慧宁夏”工程实施,大力推进传统式监管向信息化监管转变,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推广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监管效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监局,银川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快宁夏电子口岸实体平台建设。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等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三)夯实信用基础,加强信息应用。

  1.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制定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年—2020年)、信用记录共建共享方案,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建筑管理、统计、金融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区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制度,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

  2.健全激励惩戒机制。加快建设宁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领域的检查,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有针对性的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促进信用信息运用。出台宁夏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成“信用宁夏”网站,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出台宁夏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政务信用信息的应用,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

  (四)改进执法方式,提升监管水平。

  1.加强依法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梳理执法权限,对基层执法过程实施全面监督检查,确保市场监管部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禁市场监管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对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民事活动的行为进行规范,督促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规范执法行为。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统一行政处罚尺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取消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的执法职能(自治区编办负责)。

  3.公开执法信息。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和明确权力运行程序。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公开审批部门、设立依据、审批对象等(自治区编办负责)。依法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强化考核问责。加强执法评议考核,督促和约束各地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对地方政府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直至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倒查追责,严肃查处(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优化执法资源,健全协作机制。

  1.整合执法队伍。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原则上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对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业务相近的整合为一支队伍,对不同部门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取消(自治区编办牵头负责)。

  2.理顺执法层级。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加强我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由基层监管的事项,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2017年12月前按区域整合设置综合执法机构并实行属地管理,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消除多层重复执法,提高行政效能。整合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机构和职责,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整合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自治区编办牵头负责)。

  3.完善协作机制。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按照国家部委制定的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推进市场监管部门间的执法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各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未经依法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加强“行刑衔接”。健全司法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和案件通报调查、咨询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执法协作有关规定。建立市场监管机构、公安机关和检法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高市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作效率(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加强社会监督,推进综合治理。

  1.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人、财、物脱钩工作,加快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功能完备,适应我区产业特点的行业协会结构体系。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和完善换届选举、决策议事、人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依照相关章程,规范会员行为,制定行业规范,维护行业竞争秩序和信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牵头负责)。

  2.发挥专业组织服务作用。支持会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服务于市场主体,在资本市场发展、经济效益提升和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积极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自治区编办、质监局牵头负责)。加快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推进从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革工作,切实发挥市场专业组织的监督和服务作用(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加快建立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的体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健全公众参与市场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自治区信访局牵头负责)。强化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新闻媒体要严守职业道德,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重视社会效果(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理和核实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各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强化执法保障,提高执法效能。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市场监管地方法律法规。立足我区实际,对国家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做好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罚款等规定进行调查摸底,为国家实施按日计罚等法律责任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扩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健全行政补偿和赔偿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严格执行“收支脱钩”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量和所需装备进行科学测算,制定市场监管人员办案经费和配置装备经费标准,市场监管机构办案和配置装备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本工作方案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明确部门分工任务;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任务,细化监管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狠抓组织落实,力求取得实效。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要结合实际,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监管,切实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服务、网络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等领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加强督查,统筹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落实工作的督导,统筹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实化细化落实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于2014年9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于2014年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负责,会同自治区编办等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门工作任务进展落实情况,总结全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于2014年12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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