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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宝食药监发〔2014〕152号)
2014-08-20 10:41  点击:2564
发布单位: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宝食药监发〔2014〕152号
发布日期:2014-05-1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http://www.baojifda.gov.cn/newshow.php?id=8068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为保障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经营、使用行为,现就做好我市化妆品市场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监管
 
  要高度重视化妆品的市场监管,充分认识开展化妆品市场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化妆品经营使用的情况,建立健全化妆品市场监管档案,有效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而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
 
  二、开展检查,规范行为
 
  要摸清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情况,结合食品、药品、化妆品风险大排查,集中力量对化妆品市场、商场化妆品销售柜台、化妆品专卖店及销售使用化妆品的美容院、美发店、洗浴中心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五个方面:
 
  (一)经营使用单位索证索票管理
 
  1.是否建立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并有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
 
  2. 是否建立索证索票档案,档案内容是否完整。其中,索证至少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和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3. 索证索票档案是否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保存期是否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二)经营使用单位购销台账管理
 
  1. 是否建立产品购货销售台账,并有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
 
  2. 台账内容是否完整。购货台账是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并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销售台账是否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3. 台账是否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保存期是否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三)化妆品的标识标签是否规范
 
  1. 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2. 标注内容是否完整,具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质量合格标记等。
 
  3. 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是否销售过期化妆品。
 
  4. 是否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和使用医疗术语。
 
  5. 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
 
  (四)化妆品的储存条件
 
  1. 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
 
  2. 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3. 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
 
  4. 是否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五)店内宣传
 
  营业场所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三、加大力度,严厉查处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和《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中相关要求,依据相关法规严厉查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市局,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县区局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现场检查表》(附件1)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于7月5日前将辖区上半年的检查情况和《化妆品市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书面上报;于11月5日前将辖区开展监督检查的总结和下半年《化妆品市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及企业汇总表(附件3)书面报送市局。【   附件下载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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