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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4-08-20 09:51  点击:2615
发布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赣食药监食品流通〔2014〕6号
发布日期:2014-08-15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4/08/3213291.html

  为进一步加强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监管,维护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4〕1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食品市场监管措施,督促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不断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努力创建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少年儿童饮食安全,维护食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重点

  1.开展儿童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大检查。要对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逐户进行执法检查,全面核查食品经营者主体证照,认真检查食品经营主体食品经营条件,坚决取缔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户,清理或规范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标准和相关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做到不留死角、不存盲区。

  2.开展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大排查。要对儿童食品经营者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进行抽查,对食品经营者索取的食品或食品原料进货票证和相关记录逐项核查,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未依法或按规定落实食品或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购入和销售或使用无合法来源或票证不全的食品或原料的食品经营者。

  3.开展劣质食品大清查。要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销售、加工区域,以及食品和原料库房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查过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以及召回、下架退市食品,并结合计划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重点加大对儿童消费量较大的膨化食品、休闲食品、方便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雪糕、糕点等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力度,对发现的过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劣质食品、"两超一非"(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和其经营者,以及使用劣质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和其经营者,要一追到底,坚决依法查处。

  4.开展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要抓住学校秋季开学关键时段,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60号)等文件要求,督促行政区域内学校认真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排查风险隐患,强化管理,堵塞食品安全管理漏洞。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各地要以中小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特别是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为重点,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查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学校食堂食物中毒。

  5.强化对儿童食品经营者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销售日常监管。一是严格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要依法严格审核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从事儿童食品销售,或选址于校园及其周边的食品销售经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标准和相关要求的申请人,一律不得予以许可。在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后,要加强食品经营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持续保持经营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清理或规范。二是严格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严把进货关,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做到索取的进货票据齐备、有效,填写的查验记录真实、完整,确保食品来源正规、渠道清楚、质量可靠,发现问题可及时追溯。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严把销售关,认真检查库存和销售的食品,及时清理标签标识不规范、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监督经营者严把退市关,依法及时停止销售、下架退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问题食品,依法做好问题食品的处置工作,并做好记录。三是严格食品经营行为监管。要监督和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广告宣传等食品经营行为。

  6.强化对校园及其周边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管。一是全面核查清理校园内部学生食堂、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严格主体准入。二是督促所有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秋季开餐前对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行核查,并选用适宜的方式方法对所有的工具、用具、容器、餐具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三是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的学校食堂为重点,集中力量在学生秋季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半个月内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要督促学校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立即整改,对整改结果要及时进行复查,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众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力争在学校食堂和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面率先取得突破。四是以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强化日常监督巡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把人员健康关、食品进货关、食品贮存关、加工制作关,杜绝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部署阶段(8月中旬至8月底)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依据职能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宣传工作,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切实做到工作有部署,巡查有重点,执法有力度,整治有成效。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初至10月底)

  各地要针对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校园及其周边200米范围为重点区域,以主要面向学生经营食品的食品(杂)店、餐饮服务单位等儿童食品经营单位为重点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集中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总结提升阶段(11月上旬)

  各地要对整治情况认真总结,有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监管的有效措施,积极探索和建立长效监管制度,努力提升食品监管工作效能,对较好的经验做法要注意收集整理,形成的典型案例或事例应及时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协作。要强化与农业、教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全面排查治理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整顿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经营小摊贩、流动摊贩食品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无任何合法经营证明的非法流动摊贩,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监管整体合力,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二)畅通渠道,核查线索。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热线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对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置。

  (三)强化宣传,注重引导。要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守法经营,落实管理措施,保障食品安全。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师生普及和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消费维权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要强化社会监督,广泛动员师生参与食品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

  (四)落实责任,加强督查。要加强督促检查,深入基层、深入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单位,按照"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的方法,采取飞行检查等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确保各项工作责任、部署、推进、实效落实到位。

  请各地于2014年11月5日前将食品流通环节、餐饮环节的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情况(含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至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处和餐饮食品处。

  食品流通处联系人:王  涛,联系电话:0791-88555372

  餐饮食品处联系人:张祖润,联系电话:0791-88158035

  附件: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
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
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 位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户
户次
 
检查校园及其周边餐饮单位
    其中:学校食堂
          托幼机构食堂
          餐饮单位
          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户次
 
 
 
 
 
发现存在突出问题或风险隐患的食品经营者
    其中:食品销售经营者
          学校食堂
          托幼机构食堂
          餐饮单位
          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户次
 
 
 
 
 
 
监督抽检食品
批次
 
监督抽检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批次
 
取缔无证经营户
 
查处取缔非法流动摊贩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其中:食品流通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数量
公斤
 
查处违法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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