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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保健功能食品法施行令》(中文和韩语版)
2014-08-19 16:25  点击:5448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总统令 第21214号
发布日期:2008-12-31
生效日期:2008-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本令旨在对《保健功能食品法》所列事项及其施行所需事项加以规定。

   保健功能食品法施行令

  [施行 2008.12.31] [总统令 第21214号, 2008.12.31, 他法修订]

  保健福祉家族部 (食品政策科)02-2023-7783

  第一条(目的)本令旨在对「保健功能食品法」所列事项及其施行所需事项加以规定。<修订 2007.1.18>

  第二条(营业的种类)「保健功能食品法」(以下称"法")根据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营业的细分种类和其范围同下列各号。<修订 2007.1.18>

  1、保健功能食品生产行业

  甲、保健功能食品专业生产行业:专门生产保健功能食品的营业

  乙、保健功能食品投机生产行业:根据「关于培育投机企业的特别措施法」第二条规定,投机企业把保健功能食品委托甲项的保健功能食品专业生产人员生产的营业。

  2、保健功能食品进口行业:进口保健功能食品的营业

  3、保健功能食品销售行业

  甲、保健功能食品一般销售行业:在营业场所销售保健功能食品或通过依照「关于上访销售等法」第二条规定的上访销售、金字塔式推销、电话劝导销售或依照「网上交易类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网上交易、通信销售等方法销售的营业。

  乙、保健功能食品流通专业销售行业:委托第一号甲项的保健功能食品专业生产行业人员生产的保健功能食品,用自己的商标来流通、销售的营业。,

  第三条 (许可事项的变更许可) 按照法第五条第一款后段的规定,应获得许可的变更事项,是指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变更。

  第四条 (质量管理人的资格标准) 按照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质量管理人的资格标准同下列各号。<修订 2008.2.29>

  1、按照「国家技术资格法」规定,具有食品技师资格的人员;

  2、按照「国家技术资格法」的规定,已取得食品技师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从事保健功能食品和其原料及成分,其它一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以下在本条中称"保健功能食品等")生产业务经历的人员。

  3、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二条各号,在规定的学校(除同条第四号的专业大学。以下在本条称"大学等")中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包括法令中认定为具有同等以上学历的人员。在本条中下同),并具有食品加工学、食品化学、食品生产学、食品工艺学、食品科学、食品营养学、卫生学、发酵工艺学、农化学、微生物学、遗传工程学、生命工程学等食品关联领域(以下在本条中称"食品关联领域")的专长或具有按照「国家技术资格法」规定的食品产业技师资格,并有三年以上从事保健功能食品等生产业务经历的人员。

  4、在大学等取得食品关联领域的学士学位人员,并在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大学院 (以下本条中称"大学院")取得食品关联领域的硕士学位以上的学位, 而且具有一年以上从事保健功能食品等生产业务经历的人员。

  5、在大学等取得非食品关联领域的学士学位的人员,在大学院取得食品关联领域的硕士学位以上的学位, 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保健功能食品等生产业务经历的人员。

  6、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二条第四号规定,作为专业大学毕业生(包括法令中认定为具有同等以上的学历的人员),精通食品关联领域,具有五年以上从事保健功能食品等生产业务经历的人员。

  7、按照「初?中等教育法」第二条第四号规定,作为高等学校、高等技术学校毕业生(包括法令中认定为具有同等以上学历的人员),并具有八年以上从事保健功能食品等生产业务经历的人员。

  8、 除外具备相同于依照第一号至第七号规定标准或认定为具有其以上的资格、学历或经历的人员,并且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指定告示的人员。

  [全文修订 2007.1.18]

  第五条 (质量管理人的职务)依照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质量管理人的职务,同下列各号。

  1、确保保健功能食品的安全性;

  2、 依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自主质量检查等对产品及原料的质量管理;

  3、对生产设施及产品的卫生管理;

  4、对从业者的指导、监督及教育、训练。

  第六条(所属机关的机关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所谓的"总统令来制定的其所属机关的机关长"是指根据「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和其所属机关编制」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修订 2007.1.18>

  第七条 (保健功能食品审议委员会的组成)①依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健功能食品审议委员会(以下称"审议委员会"),由包括委员长一人和副委员长二人在内的三十人以上八十人以下的委员组成。

  ②委员长在委员中互选,副委员长由委员长指定的委员担任。

  ③委员由下列各号的人员来组成。<修订 2006.6.12, 2007.1.18, 2008.2.29>

  1、担任保健功能食品关联业务的五级以上公务员或属高位公务员团中的一般职位公务员中,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任命的人员;

  2、有关下列各条款之一的人员中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委托的人员。

  甲、具有丰富的有关食品、医药品、营养及保健医疗方面的学识和经验的人员;

  乙、保健功能食品关联团体的负责人,市民团体(是指,依照「非盈利民间团体支援法」 第二条规定的非盈利民间团体)的负责人,保健功能食品关联学会的负责人或大学的负责人,分别推荐的人员。

  ④第三款第一号的委员的任期视为其在职期间,同款第二号的委员的任期定为两年。

  第八条 (审议委员会的运营)①委员长代表审议委员会,统辖审议委员会的业务。

  ②副委员长辅佐委员长,在委员长因不得已的事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委员长指名的副委员长代行委员长职务。

  ③委员长召集审议委员会的会议,并成为其议长。

  ④会议由在籍委员过半数出席来开议,由与会委员过半数的赞成来议决。

  ⑤委员长在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或委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要求召集会议时,应及时召集会议。<修订 2008.2.29>

  第九条 (分科委员会)①为了有效地履行其业务,审议委员会内按专业分科,可设分科委员会。

  ②在分科委员会中议决的事项,应向委员长报告并经审议委员会的审议。只是,对委员长认定为轻微的事项,可由分科委员会议的议诀来替代审议委员会的议诀。

  第十条 (研究委员)①为了做好有关保健功能食品的标准、规格及标签、广告等的调查、研究,审议委员会内可设二十人以下的研究委员。

  ②研究委员由具有丰富的保健功能食品或关于食品等学识和经验的人员中,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任命。<修订 2008.2.29>

  ③研究委员可出席审议委员会或分科委员会的会议,且有发言权。

  第十一条 (意见的听取)关于审议委员会或分科委员会的审议事项,委员长认定为有必要时,可责令出席有关人员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干事)①为处理审议委员会的事务,审议委员会中设干事一人。

  ②保健福祉家族部所属的公务员中,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任命干事。<修订 2008.2.29>

  第十三条(报告)委员长就审议委员会中审议的事项,应及时向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报告。<修订 2008.2.29>

  第十四条 (津贴和旅费)①对于出席审议委员会的委员,在预算范围内可支付津贴、旅费及其它必要的经费。只是,当公务员委员就所分管业务出席委员会时除外。

  ②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或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为研究委员的调查、研究等,可在预算范围之内支付所须经费。<修订 2008.2.29>

  第十五条(运营细则)本令制定事项之外的,关于审议委员会运营的事项和有关研究委员服务的必要事项,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制定。<修订 2008.2.29>

  第十六条(团体的设立认可等)①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所谓的"由总统令制定的营业种类"是指,依照第二条规定的营业的种类。

  ②按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意欲得到团体设立认可的人员,应向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提出由保健福祉家族部令制定的文件(包含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取消许可等的处分时期)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指自治区的区厅长,下同),为执行营业许可的取消、停止营业、营业场所的查封、品种或品种类的停止生产等处分,按照法第三十六条实施听证或按照「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七条受理提出的意见时,若无特殊事由,自终结其程序之日起十四天以内,应执行处分。<修订 2007.1.18, 2008.9.22>

  第十八条(应征收追罚税的违反行为的种类和追罚税的金额)① 根据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追罚税的金额应考虑违反行为的种类、程度等,应按照保健福祉家族部令规定的停止营业期间、品种或品种类停止生产期间,并适用附表一的追罚税标准计算。<修订 2008.2.29>

  第十九条(追罚税的征收及交纳程序等)① 根据法第三十七条,当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要征收追罚税时,应明示其违反行为的种类和相关追罚税的金额等,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交付。<修订2008.9.22>

  ②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接到通知的人员,应在接到交纳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指定的交纳机关交纳追罚税。但是,由于天灾、地变或其它不得已的事由,在此期间内不能交纳追罚税时,应在其事由消失之日起7日内交纳。<修订 2008.9.22>

  ③根据第二款的规定,收取追罚税的收款机关应向其交纳者交付收据,并及时将其交纳情况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进行通报。<修订 2008.9.22>

  ④追罚税的征收程序,由保健福祉家族部令制定。<修订 2008.2.29>

  ⑤ 删除 <2008.9.22>

  第十九条之二(奖金的支付)①依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要报案违反法第五条第一款,法条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的人员,应按照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制定的告示,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报告。

  ②根据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接到告发的检查机关,应及时把事实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汇报。但是,该检查机关认为告发内容明显为虚假,或已通过新闻、广播等言论媒体公开的内容等情况,并认定为不必汇报给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的情况非同。

  ③根据第一款和第二款,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若接到报案或通报,确认其内容后,应决定奖金的支付与否,并应予以告知报案人或告发人。

  ④根据第三款,接到奖金支付决定通报的报案人或告发人,应遵循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制定的告示,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申请奖金的支付。

  ⑤根据第四款,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在提出奖金支付申请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向报案人或告发人予以支付奖金。

  ⑥根据第五款的奖金的支付金额,在下列各号的金额范围之内,遵循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制定告示的金额。

  1、报案或告发违反法第五条第一款或法第二十三条的行为时:五十万元;

  2、报案或告发违反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法第二十五条或法第二十六条的行为时:二十万元;

  3、报案或告发违反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行为时:一千万元。

  ⑦按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已报案或告发之后,对同样的违反行为,报同样内容的报案或告发的人员不支付奖金,以两名以上人员的共同名义来报案或告发时,应指定代表者,并向其代表者支付奖金。

  ⑧自第一款至第七款中规定的事项之外,关于奖金的支付标准和方法、程序等必要事项,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制定并予以告示。

  [本条新设 2008.9.22]

  第二十条 (权限的委任及委托)①根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将下列各项权限委任给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修订 2007.1.18, 2008.9.22>

  1、根据法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关于保健功能食品进口行业营业申报及变更申报;

  2、 根据法第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关于保健功能食品进口申报及检查;

  3、根据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关于保健功能食品进口行业经营者的地位继承的申报;

  4、根据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号规定,关于保健功能食品进口行业经营者的法第二十九条至法第三十二条,法第三十五条,法第三十六条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制裁处分(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准用品种的停止生产处分时除外)等;

  5、根据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号规定,关于保健功能食品进口行业经营者的法第三十七条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追罚税及赋课罚款及征收。

  ② 删除 <2008.9.22>

  ③ 删除 <2008.9.22>

  第二十一条 (赋课罚款、征收) ① 根据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赋课罚款的标准如附表二。但是,根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号的规定,作为经营者应遵循的事项,对保健福祉家族部令制定事项的赋课罚款的具体标准,由保健福祉家族部令来制定。

  ②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可不拘第一款的规定,考虑违反行为的程度,次数,其动机和结果等,在相关金额的二分之一的范围之内可减轻或加重金额,但加重时不能超过根据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罚款金额的上限。

  [全文修订 2008.9.22]

  附则(行政安全部和其所属机关编制)<第21214号, 2008.12.31>

  第一条(施行日期)本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文 略>

  第二条至第四条 略

  第五条(其他法令的修订)① 至 <131> 略.

  <132>保健功能食品法施行令中的一部分修改为如下。附表二第四号的违反事项栏乙项中的"保健福祉部令"改为"保健福祉家族部令"。

  <133> 至 <175>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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