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总统令 第21158号
食品安全基本法 实行令
第1条(目的)本法令的目的在于规定《食品安全基本法》里所委任的各事项以及《食品安全基本法》实行时所需要求的各事项。
第2条(发展商的范围)《食品安全基本法》(以下简称"法")第2条第2号里涉及的"根据大总统令所规定的内容"是指下面各项所述内容。
1.根据《健康机能食品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健康机能食品
2.根据《饮用水管理法》所规定的饮用水
3.根据《海洋深层水的开发和管理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可饮用的海洋深层水
4.根据《盐管理法》所规定的海盐(根据《食品卫生法》第7条第1项被定为食品的盐除外)
5.根据《人参产业法》所规定的人参
6.根据《粮食管理法》所规定的粮食
第3条(安全管理计划的建立)管理《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2号各条目有关事宜(以下简称"食品等")的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制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条第1项相关食品等相关联的安全管理计划,根据第2项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计划(以下简称"基本计划")的实行必须在前一年度的6月30日之前提交给国务总理。
第4条(实行计划的建立)
①市长,郡守,区厅长(指自治区的区厅长。以下相同)根据《食品卫生法》第6条第4项制作食品安全管理实行计划(以下简称"实行计划"),该计划的实行必须在前一年度的11月30日之前向特别市长,广域市长,道执事提交,特别市长,广域市长,道执事管辖的市,郡,区(指自治区。以下相同)的实行计划和相关特别市,广域市,道的实行计划综合实行,必须在前一年度12月31日之前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提交。
②特别自治道执事制作实行计划并实行,必须在前一年度12月31日之前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提交。
③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根据第1项及第2项收到计划的特别市,广域市,道,特别自治道(以下简称"市,道")及市,郡,区的实行计划,进行综合实行,并且需要在2月最后一天之前向国务总理提交。
④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特别市长,广域市长,道执事,特别自治道执事(以下简称"市,道执事")及市长,郡守,区厅长根据第1项至第3项的规定,制作实行计划时根据第5条第4项必须要反映获得通报的推进实际业绩的评价结果。
第5条(推进实际业绩的提出等)
①市长,郡守,区厅长根据第4条第1项将实行计划的推进实绩业绩在下一年1月15日之前向特别市长,广宇市长,道执事提交,特别市长,广域市长,道执事必须综合他们所管辖的市,郡,区的推进实际业绩和相关特别市,广域市,道的推进实际业绩在下一年1月31日之前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提交。
②特别自治道执事根据第4项第2条将实行计划的推进实绩业绩在下一年1月31日之前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提交。
③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根据第1项及第2项将收到的市,道及市,郡,区的推进实际业绩进行综合处理,并在下一年2月最后一天之前向国务总理提交。
④国务总理根据第3项将收到的推进实际业绩进行综合处理,再根据第7条经过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出的结果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市,道执事及市长,郡守,区厅长通报。
第6条(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等)
①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2条,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据不同的领域进行设置,各专门委员会又15名以内成员组成,其中包含1名委员长。
②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的委员长在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高层公务员团体中的公务员及食品领域内具有丰富学识和经验的人之中进行选拔,再经委托或者任命产生。
③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中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委员长委托产生的委员的任期规定为2年。
④专门委员会的委员长由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的委员长任命产生。
⑤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在专门委员会的委员长认定有必要进行时召开,由过半数的在籍委员出席开始讨论,根据过半数的出席委员赞成与否进行议决。
⑥专门委员会委员长召开会议产生的结果必须向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的委员长报告。
第7条(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的干事等)
①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3条第3项为了处理委员会为内部的相关事务设立1名干事和必要的职员。
②干事由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委员长在国务总理室高层公务员团体中的一般职位公务员里选拔任命。
③根据第1项委员会内设置的职员可以由相关中央行政机关或者地方自治团体派遣的公务员和合同职员作为补充人员的身份担当,在录用合同职员作为补充人员时,可以对具有食品安全方面相关学识和经验丰富的人进行优先录用。
④干事接收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委员长的命令处理委员会内部的事务,并且有权出席委员会进行发言。
第8条(补贴的支付)对于出席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可以在预算范围之内对其支付补贴和差旅费。但是,作为公务员的委员在出席本职所管理业务和与其直接相关的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时这部分经费不予支付。
第9条(运营细则)本法令规定的内容以外的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营等所需的事项,经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决议由委员长确定。
第10条(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6条第3项"根据大总统令确定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由于根据第16条第1项规定的食品等生产,采集,制造,加工,输入,运输,储藏,烹调还有销售(以下简称"生产,销售等")的禁止而在商业上的没有获得利益或者获得利益的发展商,以及与相关禁止事项有直接关联的交易对象。
第11条(解除禁止的申请)
①对于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6条第5项所规定的生产,销售等的禁止措施有异议的发展商,应向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提交另外所附的第1号表格的食品等生产,销售的禁止解除请求书。
②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在收到第1项生产,销售等的禁止解除请求时,应该向管理食品等领域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报告。
③根据第2项接到报告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立即向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委员长报告,使其尽快由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审议。
④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将根据第3项审议出的结果向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通报,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根据审议结果向相关发展商通报是否对生产,销售等的禁止进行解除。
第12条(检查对象食品等)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7条第1项第3号可以向发展商进行检查命令的对象食品对象是指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20条,卫生评价结果中检查出现有害物质的,判定为有可能对国民健康产生危害的食品等。
第13条(检查期限等)
①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7条第1项接到检查命令的发展商在收到命令之后应立刻对检查机关的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②根据第1项进行检查的检查机关对其他业务优先实施检查,并应该将检查结果向发展商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通报,检查结束之日起2年期限之内与检查相关的文件应妥善保管。
第14条(对销售过程进行记录保管的发展商的范围)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8条第4项应对食品的生产,购入及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和保管的发展商的范围与以下各项一致。
1.根据《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食品制造,加工业者,食品添加物制造业者,食品等输入销售业者。
2.根据《健康机能食品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健康机能食品制造业者,健康机能食品输入业者。
3.根据《畜产品加工处理法》所规定的屠宰业者,乳原料采集业者,食用肉类加工业者,乳制品加工业者,蛋制品加工业者,畜产品输入销售业者。
4.根据《农药管理法》所规定的制造业者,输入业者。
5.根据《药剂师法》所规定的动物用医药品制造业者,输入业者。
第15条(记录,保管事项)
①根据第14条发展商应对一下各号的事项进行记录,保管。
1.产品名称
2.食品等的销售或购入日期
3.产品的制造,输入日期以及保存期限,品质维持期限
4.产品原材料的名称及原产地(仅食品等的制造或加工的发展商负责该部分)
5.制造,输入,购入以及销售的食品等的数量
6.产品的销售第以及购入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②根据第1项食品等的生产,购入及销售过程中记录(同时包含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的情况)的事项,应从最终记录的日期开始3年之内妥善保管。
第16条(回收计划的公开)
①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9条第1项需要进行食品等回收的发展商应该通过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及发展商的互联网主页(仅限于拥有互联网主页的发展商适用)或者利用下面各项所涉及的任意一种适当的方法,不得出现耽搁将回收计划进行公开。
1.根据《放送法》第2条第1号条目所规定的电视放送
2.根据《报纸等自由和机能保障相关的法律》第12条第1项所规定的全国范围内普及注册的日报
②根据第1项回收计划公开的情况包含以下各项所涉及的各事项
1.回收食品等的内容的标题
2.产品名,进行回收的发展商的名称及所在地
3.回收食品等的制造,输入日期以及保存期限,品质维持期限
4.回收计划量
5.回收事由
6.回收方法
7.回收期限
8.除此之外回收时必要的事项
②根据第1项食品等的回收计划公开的开发商需要在回收期限结束后2天之内根据第1项的方法将食品等的回收状况进行公开。
第17条(信息公开请求的重要条件等)
①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24条第4项20名以上的消费者提交另外所附的第2号表格食品等的安全信息公开请求书的情况时,如果提交的情况中相关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是国民非特定多数人的健康信息的情况下,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将其公开。
②根据第1项进行信息公开请求的情况下,信息公开申请者,信息公开的申请方法,信息公开与否的决定及负担费用相关事项遵照《公共机关的信息公开相关法律》第5条,第11条及第17条执行。
第18条(安全信息的相互共有等)
①相关中央行政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所属的公务员等在通过访问外国政府及国际机构,缔结谅解备忘录或协约等取得与食品等安全有关的信息时,在特别事由除外的情况下应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26条第2项的规定,在相关中央行政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进行通报,以实现共有。
第19条(设施投资等的支持)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27条第2项的规定,为了遵守符合以下各项中任意一项的标准,可以对必要的设施投资等提供资金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2条2所规定的危害因素重点管理标准
2.根据《畜产品加工处理法》第9条所规定的危害因素重点管理标准
3.根据《水产品品质管理法》第23条所规定的危害因素重点管理标准
4.根据《饲料管理法》第15条所规定的优秀制造管理及危害因素重点管理标准
5.根据《健康机能食品相关法律》第22条所规定的优秀健康机能食品制造标准
6.根据《农产品品质管理法》第7条2所规定的优秀农产品管理标准
第20条(实验,分析等的申请)
①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28条第2项规定,在20名以上消费者提出另外所附第3号表格食品等实验,分析及材料采取申请书,并提出对于食品等的实验,分析及材料采取(以下简称"实验,分析")请求的情况下,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立即进行实验,分析。
②根据第1项收到实验,分析申请的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向提出申请的消费者的代表人通报实验,分析的结果,结果通报根据消费者要求的方法进行,如没有定好的情况下以文件的方式进行通报。
③对于实验,分析的手续费根据以下各项的规定由申请进行实验,分析的消费者负担。
1.食品安全法令中关于实验,分析等的手续费存在另外规定的情况:法令中规定的手续费金额。
2.第1号以外的情况:以进行实验,分析时所需的试剂等的材料购入费用及人工费等为标准,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另外规定的手续费金额。
④根据第3项手续费应以印花税票以及地方税票的方式支付。如利用信息通信网络,可以通过电子货币,电子结算等方法来完成支付。
第21条(奖金发放标准)
①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30条的规定,奖金的发放标准依据以下各项执行。
1.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6条第2项及第19条第1项,举报违规发展商的情况:50万以下
2.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8条第4项,举报违规发展商的情况:20万以下
②根据第1项奖金的详细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发放方法,发放程序等由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另行规定。
附则
第1条(实行日期)本法令从2008年12月14日开始实行。
第2条(经过措施)不顾第3条至第5条的规定,本法令实行后对于最初建立的基本计划及实行计划,国务总理有权另行规定其提交期限及实行日期。
[另外所附第1号表格] (正面)
食品等的 生产,销售等 禁止 解除 申请书
申请人发展商 姓名
(法人名) 出生日期
或 发展商身份证号码-
公司 名称 或 商号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
申请
事项食品的 产品名称
禁止 解除
申请 事由
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6条第5项及本法律实行令第11条申请解除对上面所述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的禁止。
年 月 日
申请人 (签字或者盖章)
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
210㎜ × 297㎜[一般用纸60g/㎡(可再利用品)]
本申请书将被按照下面的流程处理 (反面)
申请人处 理 机 关
申请人 制表 ?接 收
(相关行政机关)
▼
报 告
(相关中央行政机关)
▼
审 议
(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
▼
审议 结果 通报
(相关中央行政机关)
▼
通 报? 审议 结果 通报
(相关行政机关)
[另外所附第2号表格] (正面)
食品等 安全信息 公开 申请书
※ 申请人不用记录接受日期和接受号码
※ 接受日期※ 接受号码
申请人
代表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所在地) 电话号码
(传真 号码)
电子邮箱 地址
※ 申请人代表以外的申请人的相关事项在反面进行填写
信息
公开
内容申请公开 内容
公开方法□阅览?收看 □手抄本,电脑输出文件 □电子文件 □翻印,印刷品
□其他( )
申请公开理由
公开信息
使用目的
收领方法□直接访问 □邮件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 )
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24条第4项及本法实行令第17条,申请公开上面所述的食品等的安全信息。
年 月 日
申请人 (签字或者盖章)
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
手续费
减免是否符合□符合 □不符合
减免理由 ※根据《公共机关的信息公开相关法律实行令》第17条第3条记录符合手续费减免情况
具备资料 1. 能够确认申请人身份的证明书
2. 符合减免手续费的情况时,能够对其起证明作用的文件
接收证
接收号码 申请人 姓名
接收人 职务级别 姓名(签字或盖章)
如上已经接收您的申请书
年 月 日
(接收机关)
※ 如对食品等的安全信息公开的处理等相关事宜存在疑问的话请与(负责单位及电话号码)我们联系。
210㎜ × 297㎜[一般用纸 60g/㎡(可在利用品)]
(反面)
顺序号码申请人姓名身份证(护照)号码地址
(所在地)电话号码
<通 知>
※根据《公共机关的信息公开相关法律实行令》第17条第3条符合手续费减免情况的对象
1. 非营利的学术,公益团体以及法人以学术或研究为目的,为进行行政监视需要收集信息的情况。
2. 教授,教师还有学生以搜集教育资料或研究为目的,得到所属机关负责人确认后请求收集信息的情况。
3. 除此之外公共机关的负责人为了维持和增进公共福利,被认定为需要予以减免的哦情况。
[另外所附第3号表格] (正面)
食品等实验,分析及材料采集 申请书
※申请人不用记录接受日期和接受号码.
※ 接收日期 ※ 接收号码
申请人
代表姓 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
(???) 电话号码
(传真 号码)
???? ??
※申请人代表以外的申请人的相关事项在反面进行填写
申请内容产品名 制造(输入)企业
申请项目
申请理由
结果通报方法□阅览?收看 □手抄本,电脑输出文件 □电子文件 □翻印,印刷品
□其他( )
收领方法□直接访问 □邮件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 )
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28条及本法实行令第20条,申请对上面所述产品进行实验,分析及材料分析。
年 月 日
申请人 (签字或者盖章)
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
手续费1.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2条第5号食品安全法令等其中对于实验,分析等的手续费存在另外规定的情况:法令等之中规定的手续费金额。
2.第1项以外的情况:以进行实验,分析时所需的试剂等的材料购入费用及人工费等为标准,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另外规定的手续费金额。
具备资料能够确认申请人身份的证明书
接收证
接收号码 申请人 姓名
接收人 职务级别 姓名(签字或盖章)
如上已经接收您的申请书
年 月 日
(接收机关)
※ 如对食品等的安全信息公开的处理等相关事宜存在疑问的话请与(负责单位及电话号码)我们联系。
210㎜ × 297㎜[一般用纸 60g/㎡(可在利用品)]
(反面)
顺序号码申请人姓名身份证(护照)号码地址
(所在地)电话号码
韩国食品安全基本法施行令(中文).doc
韩国食品安全基本法施行令(韩语).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