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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畜产法施行规则》(中文和韩语版)
2014-08-19 15:52  点击:3445
发布单位:农林水产食品部
发布文号:农林水产食品部令 第75号
发布日期:2009-06-30
生效日期:2009-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本规则旨在对《畜产法》及同法施行令中所列事项及其施行所需事项加以规定。

  畜产法施行规则

  [施行 2009.7.1] [农林水产食品部令 第75号, 2009.6.30, 他法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本规则旨在对「畜产法」及同法施行令中所列事项及其施行所需事项加以规定。

  第二条(家畜的种类)「畜产法」(以下称"法")第二条第一号中所说的"其它农林水产食品部令规定的牲畜、家禽等"是指下列各号的内容。< 2008.3.3修改>

  1. 骡子、驴、兔、狗及鹿

  2. 鸭、鹅、火鸡及鹌鹑

  3.蜜蜂

  4. 其他可供饲养的能为增加农民收入做出贡献的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规定并告示的动物。

  第三条 (畜产品的种类)法第二条第三号中所说的"此外农林水产食品部令规定的家畜的生产物"是指下列各号的内容。< 2008.3.3修改>

  1.骨(包括骨粉)、角、内脏等家畜的副产品

  2. 蜂王浆、花粉

  第四条 (孵化业对象的蛋)法第二条第四号中所说的"农林水产食品部令规定的家畜的蛋"是指鸡和鸭的蛋。< 2008.3.3修改>

  第五条 (种畜业的对象)法第二条第五号中所说的"农林水产食品部令规定的增殖用家畜或种蛋"是指下列各号的内容。< 2008.3.3, 2008.12.31修改>

  1.猪、鸡、鸭

  2. 根据法第七条进行检定的结果,被确认为种鸡、种鸭的鸡、鸭生产的蛋,并具有其种鸡、种鸭的固有特征的蛋

  3. 根据「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二条第二款进行家畜传染病诊察的结果为阴性的鸡、鸭生产的蛋

  第二章 家畜的改良、登记、检定等

  第六条 (改良对象家畜)「畜产法施行令」(以下称"令")

  第十条第二款中所说的改良对象家畜是指韩牛、奶牛、猪、鸡、鸭及马。< 2008.12.31修改>

  第七条 (家畜改良总括机关的业务)① 根据法第五条第三款指定的家畜改良总括机关(以下称 "家畜改良总括机关")的业务如下列各号的内容。< 2008.3.3, 2008.12.31修改>

  1. 为设定不同畜种的改良目标,制定改良计划

  2. 根据改良计划对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3. 家畜改良机关之间的改良工作的协议、调整

  4. 有关家畜改良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实绩报告及主要畜种的国家单位遗传能力评价

  5. 其它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认为对促进家畜改良有必要的业务

  ②家畜改良总括机关为促进第一款中的业务,可向根据法第五条第三款指定的家畜改良机关(以下称"家畜改良机关")要求提供改良事业计划、改良事业结果,及其它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登记机关的指定)当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根据法第六条第二款要指定家畜的登记机关时,应规定登记对象家畜,并在确保下列各号的人力及设施、装备的相关畜产机关及团体当中指定。< 2008.3.3, 2008.12.31修改>

  1. 下列各目的人力

  (1)具备家畜育种、遗传领域的硕士学位以上的学历或从符合「高等教育法」第二条的学校的畜产相关学科毕业,并具有在家畜育种、遗传领域从事三年以上经历者,或已取得符合「国家技术资格法」的畜产技师以上资格者1 人以上

  (2) 专门负责电算程序的人力1 人以上

  2. 下列各目的设施、装备

  (1)24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室

  (2)体形测定机、简易体重测定机、个体识别用装置附着机及打卡机

  (3)辅助记忆装置为1万亿字节以上,运算处理装置为6 个以上的服务器能力及关系型数据库的电算装备

  第九条 (家畜的登记等)① 根据法第六条要登记家畜者,应向畜产相关机关及团体中由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指定、告示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种畜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008.3.3修改>

  ②第一款中所说的登记对象家畜指的是牛、猪、马、兔。

  ○3根据第一款收到登记申请的种畜登记机关,应根据将登记对象家畜的外貌、体形、特征等考虑在内制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在认定审查结果符合将登记对象家畜的优秀性程度和血统等考虑在内制定的登记标准时,为其进行相应的登记。

  ④根据第三款的审查标准、登记标准及其它履行登记业务所需的详细事项,应由种畜登记机关在听取相关机关、学界及业界等的意见后制定并公告。

  第十条(检定机关的指定)当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根据法第七条要指定家畜的检定机关时,应规定不同的检定对象家畜,并在确保下列各号的人力及设施、装备的畜产相关机关及团体当中指定。< 2008.3.3, 2008.12.31修改>

  1.下列各目的人力

  (1)具有家畜育种、遗传领域的硕士学位以上的学历或毕业于符合「高等教育法」第二条的学校的畜产相关学科,并具有在家畜育种、遗传领域从事三年以上经历者,或已取得符合「国家技术资格法」的畜产技师以上资格者1 人以上

  (2)专门负责电算程序的人力1 人以上

  2.能够根据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检定标准,对可以检定家畜的经济性的体重计、流量计等设施及检定结果进行记录、分析、评价的测定机构

  第十一条(家畜的检定)①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号中所说的"农林水产食品部令所规定的种蛋"是指种鸡、种鸭(法第二条第二号所说的种畜中的种母鸡和种公鸡、种母鸭和种公鸭。以下同)生产的蛋。< 2008.3.3, 2008.12.31修改>

  ②法第七条中所说的家畜的检定可分为以文件审查及确认外貌为目的的一般检定(仅限于种鸡、种鸭)和以确认、评价家畜的素质及经济性为目的的能力检定进行实施。< 2008.12.31修改>

  ③要接受第二款规定的检定者,应向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指定、告示的检定机关(以下称"种畜检定机关")申请检定。< 2008.3.3修改>

  ④根据第三款接受检定申请的种畜检定机关,应根据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按照不同的检定对象家畜规定其检定的种类、期间、方法及调查事项等并进行告示的检定标准来实施检定。< 2008.3.3修改>

  ⑤根据第三款的家畜的检定申请程序,及检定所需的其它事项,应由种畜检定机关听取相关的机关、学界及业界等的意见后,做出规定并将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种畜的出租及交换对象)根据法第十条的种畜的出租及交换,应与下列各号者进行。< 2008.3.3修改>

  1. 家畜改良总括机关及家畜改良机关

  2. 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精液等处理业者

  3. 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号规定的种畜业者

  4.当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特别市长、广域市长、道知事或特别自治道知事(以下称"市、道知事")认定对奖励家畜的改良、增殖或饲养有必要者

  第十三条(种畜的出租)根据法第十条的种畜的出租,应按照种畜饲养机关与第十二条的种畜出租对象之间的合同进行,合同书上应写明出租期间、出租种畜的管理及返还,发生事故时的处理方法及解除合同条件等对达成出租目的所需要的事项。

  条十四条(种畜的交换)根据法第十条的种畜的交换,应按照种畜的饲养机关与第十二条的种畜交换对象之间的合同进行,如交换对象种畜之间的价格上有差异,则应对该差异进行精确计算。

  第三章 家畜的人工受精等

  第十五条(家畜人工受精师的许可)①要获得根据法第十二条的家畜人工受精师(以下称"受精师")的许可者,应将附件第一号书式的受精师许可申请书及下列各号的文件一并提交给管辖其所在地的市、道知事。

  1.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各号中规定的资格证副本或受精师考试合格证副本

  2. 可以证明不属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号、第三号的健康诊断书

  ②市、道知事在批准受精师许可时,应向该申请人交付附件第二号书式中的受精师许可证,并在附件第三号书式中的受精师许可台账上记载该许可事项并予以备案。

  ③受精师在因许可证破损不能使用或丢失许可证时,可根据附件第四号书式的受精师许可证重新发放申请书向市、道知事申请重新发放。这时,如果是许可证破损不能使用的应附上该破损许可证,如果是丢失许可证的应附加其事由书。< 2008.12.31修改>

  ④根据第三款收到重新发放人工受精师许可证申请的市、道知事, 应对其进行确认后重新发放,如需要得到发放有关许可的市、道知事的确认时,应迅速经过确认程序。这时,发放有关许可的市、道知事应在收到申请书后立即,未发放有关许可的市、道知事应在收到申请书后10 日内重新发放。< 2008.12.31修改>

  第十六条(受精师考试)①当市、道知事根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号要进行受精师考试(以下称"考试")时,应在考试施行日的30日之前组成考试委员会,并将考试时间、地点、科目、应试程序,及其它所需事项进行公告。

  ②要参加考试者应向市、道知事提交附件第五号书式的报考志愿书。

  ③考试科目定为畜产学概论、畜产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家畜繁殖学、家畜卫生学及家畜人工受精实技。但是,在国外得到受精师许可者可免除畜产学概论、家畜繁殖学、家畜卫生学及家畜人工受精实技科目的考试。

  ④每个科目得分40%以上,全部科目总分得分60%以上者为考试合格者。

  ⑤市、道知事应向参加考试者交付附件第六号书式的合格证。

  第十七条(受精师资格的不合格事由)根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号中的"农林水产食品部令规定的人"是指有关领域的专业医师认为其不能履行正常的受精师业务的人。<2008.3.3修改>

  第十八条(考试委员会)①考试委员会由包括1 名委员长在内的9名以内的人员组成,委员长在市、道知事所属的公务员中任命,委员由市、道知事在下列各号的人员中进行任命或委托。

  1. 符合「高等教育法」第二条的学校的兽医学科或畜产相关学科的教授

  2. 畜产职、畜产研究职、兽医职、家畜卫生研究职公务员及其它畜产相关公务员

  3. 已从事业务五年以上的受精师

  ②对于考试委员,可在预算范围内支付津贴。

  ③考试委员会的运营等所需要的事项由市、道知事决定。

  第十九条(受精师的教育)根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当市、道知事要对受精师实施教育时,应将教育的地点、时间等教育所需要的事项在其实施日的30日之前向教育对象进行书面通知。

  第二十条(精液等处理业的登记等)①要根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进行精液等处理业的登记者,应具备符合附件一的标准的设施及人力等。

  ②要根据第一款进行精液等处理业的登记者,应将符合附件第七号书式的精液等处理业登记申请书及下列各号的文件一并提交给市、道知事。

  1. 畜舍、采取场、制造室及保管室等的设施安排图

  2. 能确认所拥有种畜的能力及血统的证明书

  3. 采取、检查、稀释、分注、印刷、保管及消毒等所需要的机械及器具的备品明细书

  4. 受精师或兽医师的许可证副本

  ③市、道知事在进行精液等处理业的登记后,应交付附件第八号书式的精液等处理业的登记证。

  ④已进行精液等处理业的登记者(以下称"精液等处理业者")在根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申报营业的休业、停业或将已休业的营业重新开业时,应在其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将符合附件第七号书式的精液等处理业的休业(停业、重新开业)申报书及下列各号的文件一并提交给市、道知事。

  1.精液等处理业登记证(仅限于申报休业或停业时)

  2. 能确认所拥有种畜的能力及血统的证明书(仅限于申报重新开业)

  ⑤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号中所说的"农林水产食品部令规定的事项"是指下列各号的事项。< 2008.3.3修改>

  1. 商号名

  2. 企业的所在地

  3. 处理品目

  ⑥精液等处理业者在对第五款各号的任何一种事项进行变更时,应根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在其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符合附件第七号书式的精液等处理业登记事项变更申报书及下列各号的文件一并提交给市、道知事。

  1. 精液等处理业登记证

  2. 证明变更内容的文件

  ⑦根据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精液等处理业者应遵守的事项如下列各号。

  1. 为确认提供精液、卵子或受精卵的种畜是否已感染下列各目的疾病,应每年接受两次以上由所管辖的负责家畜卫生的机关或有关畜产研究机关对每个种畜进行的诊察,其诊察结果应做好记录并保存三年。

  (1)传染性疾病和疑似症

  (2)遗传性疾病

  (3)对繁殖功能产生影响的疾病

  2. 通过进行第一号中的诊察,确认已被感染的种畜及其生产的精液、卵子或受精卵,应按照下列各目中的不同方法进行处理

  (1)对感染第一号之(1)及(3)的疾病的种畜,应进行隔离治疗,并停止精液、卵子或受精卵的生产,直至确认已治愈为止

  (2)对感染第一号之(2)的疾病的种畜,应立即予以淘汰,由其生产并供应、储备的精液、卵子或受精卵应立即收回、废弃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分标准)根据法第十六条实施行政处分的标准同附件二。但是,如认定存在可能给精液的供需带来问题的特别事由,或存在其违反程度轻微等可参酌的事由时,可减轻处分。

  第二十二条(家畜人工受精所的开设申报)①根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要进行家畜人工受精所(以下称"受精所")的开设申报者,应具备精液、卵子或受精卵的检查、灌注及保管所需的器具和设施。

  ②根据第一款要进行受精所的开设申报者,应将根据第九号书式的受精所开设申报书及下列各号的文件一并提交给市长、郡守或自治区的区厅长(以下称"市长、郡守")。

  1. 受精师或兽医师的许可证副本(如开设者不是受精师或兽医师时,应为被雇佣的受精师或兽医师的许可证副本)

  2. 对精液、卵子或受精卵进行检查、灌注及保管所需要的器具和设备明细书

  ③市长、郡守在收到受精所的开设申报时,应交付附件第十号书式的受精所申报验讫证。

  ④当受精所开设申报者(以下称"受精所开设者")根据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进行营业的休业、停业、休业后重新开业的申报时,应在其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根据附件第九号书式的受精所的休业、停业、重新开业的申报书及申报验讫证(仅限于休业、停业申报)一并提交给市长、郡守。

  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号中所说的"农林水产食品部令规定的事项"是指下列各号的事项。< 2008.3.3修改>

  1.名称

  2.企业的所在地

  3.受精师或兽医师

  ⑥受精所开设者在对第五款各号的任何一种事项进行变更时,应根据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在其事由发生之日起30内,将根据附件第九号书式的受精所申报事项变更申报书及下列各号的文件一并提交给市长、郡守。

  1. 报验讫证

  2. 证明变更内容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精液证明书及家畜人工受精证明书等)①要将家畜人工受精用的精液、卵子或受精卵进行采取、处理后供货者,或将其进口后供货者,应以附件第十一号书式的精液(卵子)证明书及家畜人工受精证明书,或以附件第十二条书式的受精卵证明书及受精卵移植证明书,获得种畜登记机关关于提供该精液、卵子或受精卵的种畜的血统情况的确认。

  ②根据法第十八条,由精液等处理业者、受精师或兽医师发放的精液(卵子)证明书及家畜人工受精证明书应采用附件第十一号书式,受精卵证明书及受精卵移植证明书应采用附件第十二号书式。

  第二十四条(精液等的使用限制)根据法第十九条第二号,不能作为家畜人工受精用而进行供应、灌注、移植的精液等如下列各号。

  1. 掺杂有血液、尿等异物的精液

  2. 精子的生存率为100分之60以下,或畸形率为100分之15以上的精液

  3. 被第二十条第七款第一号的各目中所列疾病的起因微生物污染或被推定为污染的精液、卵子或受精卵

  4.因氢离子浓度显著的酸性或碱性而被认定为对受胎有影响的精液、卵子或受精卵

  第二十五条(对精液等处理业者等的监督)①根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市、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家畜改良总括机关的负责人可令所属公务员或法第六条的登记机关对精液等处理业者、精液流通业者及受精所开设者实施检查的事项如下列各号。

  1. 登记的精液等处理业的设施及人力是否符合附表一的标准

  2. 精液等处理业者、精液流通业者及受精所开设者供应的精液等是否属于第二十四条各号的任何一种

  ②根据第一款实施检查的公务员等的证件以附表第十三号书式的精液等处理业等的检查公务员(检查员)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优秀精液等处理企业的认证机关的指定等)①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根据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为进行优秀精液等处理企业的认证,将农村振兴厅国立畜产科学院(以下称"畜产科学院")指定为认证机关。< 2008.3.3, 2008.10.8修改>

  ②根据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要获得优秀企业认证者应将附件第十四条书式的优秀企业认证申请书及下列各号的文件一并提交给国立畜产科学院的负责人。< 2008.10.8修改>

  1. 精液等处理业登记证副本

  2. 家畜改良机关或种畜检定机关在对家畜的外貌及能力进行评价后发放的文件

  3. 家畜改良机关或种畜检定机关在对奶牛的遗传能力进行评价后发放的文件(仅限于奶牛)

  4. 家畜改良机关或种畜检定机关在对猪的压力症候群遗传因子进行检查后发放的文件(仅限于猪)

  5. 证明最近一年内在该精液等处理企业,未发生附表三第二号的家畜传染病的文件(仅限于管辖市、道家畜防疫机关发行的文件)

  ③根据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优秀企业的认证标准同附表三。

  ④国立畜产科学院的负责人在认定优秀企业的认证申请符合附表三的认证标准时,应向该申请人交付附件第十五号书式的优秀企业认证书。< 2008.10.8修改>

  ⑤国立畜产科学院的负责人对获得优秀企业认证的企业,应每年实施一次以上的指导、检查。< 2008.10.8修改>

  第四章 畜产业的登记及畜产品的供需等

  第二十七条(畜产业的登记)① 根据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畜产业的登记申请书,应按照畜产业的种类,各自根据附件第十六号书式至附件第十九号书式的登记申请书制定。

  ②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所说的"农林水产食品部令规定的文件"是指记载设施、装备等的现况的文件。< 2008.3.3修改>

  ③根据第一款提出申请书或申报书时,负责公务员应通过「电子政府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信息的共同利用,对法人登记簿藤本(仅限于申请人或申报人是法人时)进行确认。但是,当申请人或申报人不同意进行确认时应将其附加。< 2008.12.31修改>

  ④根据令第十四条第三款的畜产业的登记证,应按照畜产业的种类,各自根据附件第二十一号书式至附件第二十四书式的畜产业登记证制定。

  ⑤市长、郡守在发放畜产业登记证时, 应向畜产业的登记者(以下称"畜产业登记者")授予固有编号,并制定、管理附件第二十五号书式的畜产业登记者管理卡。< 2008.11.18修改>

  ⑥根据令第十四条第四款,畜产业的登记台账按照畜产业的种类,各自根据附件第二十六号书式至附件第二十九号书式的畜产业的登记台账制定。

  ⑦畜产业的登记台账应采用电子方法进行制定、管理,但有无法进行电子处理的特别事由时除外。< 2008.11.18新设>

  第二十八条(畜产业的变更申报等)①根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要进行畜产业的休业、停业、休业后的重新开业或登记事项变更的申报者,应按照畜产业的种类,各自根据附件第十六号书式至附件第十八号书式的书式、附件第二十号书式的休业、停业、休业后的重新开业、登记事项变更申报书及下列各号的文件一并提交给向市长、郡守。

  1. 畜产业登记证(仅限于休业、停业及登记事项变更申报)

  ②根据第一款提出申报书时,负责公务员应通过「电子政府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信息的共同利用,对法人登记簿藤本(仅限于申报人是法人时)进行确认。但是,当申报人不同意进行确认时,应将其附加。< 2008.12.31修改>

  ③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号中所说的"农林水产食品部令规定的重要事项"是指下列各号中的任何一种事项。< 2008.3.3修改>

  1.企业的名称(仅限于已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时)

  2.代表者(仅限于法人)

  3.增加100分之20以上的孵化能力(仅限于孵化业)

  4. 孵化对象的蛋(仅限于孵化业)

  5.饲养的家畜的种类(仅限于家畜饲养业中韩、肉牛和奶牛之间的变更或鸡和鸭之间的变更)

  6.增加100分之20 以上的家畜饲养设施面积(仅限于种畜业及家畜饲养业)

  7. 已进行养鸡业登记者要生产、供应符合第三十条第一号第(2)目的蛋时

  ④市长、郡守在接到第一款的申报时,应在附件第二十五号书式的畜产业登记者管理卡和附件第三十号书式的畜产业申报台账上将其申报内容进行记录、备案, 变更申报时应向申报人交付记载变更事项的畜产业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畜产业的继承申报)①根据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要进行畜产业的继承申报者,应将附件第三十一条书式的畜产业继承申报书及下列各号的文件一并提交给市长、郡守。

  1. 畜产业登记证

  2. 转让、受让合同书副本(仅限于转让)

  3.能证明是继承人的文件(仅限于继承)

  ②根据第一款提出申报书时,负责公务员应根据「电子政府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通过行政信息的共同利用,对合并后的法人登记簿藤本(仅限于法人合并)进行确认。但是,当申报人不同意进行确认时应将其附加。< 2008.12.31修改>

  ③市长、郡守在收到根据第一款的申报时,应在附件第25号书式的畜产业登记者管理卡,附件第二十六号书式至附件第二十九号书式的畜产业登记台账及附件第三十二号书式的畜产业继承申报台账上将其申报内容各自做好记录、备案,并向申报人交付记载继承事项的畜产业登记证。

  第三十条(畜产业登记者的遵守事项)畜产业登记者根据法第二十六条应遵守的事项如下。< 2008.3.3, 2008.12.31, 2009.6.30修改>

  1.孵化业:在进行孵化业登记的人中, 登记为孵化鸡蛋、鸭蛋的,只允许孵化下列各目的蛋。但是,登记为孵化鸭蛋的还可允许其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孵化种鸭蛋之外的其它鸭蛋。

  (1)种鸡、种鸭的蛋

  (2)在根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号进行养鸡业登记者的家畜饲养设施下,由肉用种公鸡和产蛋用母鸡之间交配后生产出来的蛋

  2.种畜业(仅限于种猪业)

  (1)对所拥有的种猪做好能识别个体的标识

  (2)销售种猪时,应交付种畜登记机关发行的种猪血统证明书;销售非种猪的繁殖用种猪时,应交付繁殖用种猪的血统确认书

  3. 家畜饲养业:为预防家畜的疾病,不得超出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规定并告示的在家畜饲养设施的单位面积内适合饲养的家畜的数量而密集饲养家畜。

  第三十一条(种蛋及小鸡、小鸭系统保证书等< 2008.12.31修改>)种畜业者中经营种鸡业和种鸭业者(以下称"种鸡业者、种鸭业者")或孵化业者在销售种蛋或小鸡、小鸭时(包括委托其它人进行饲养的),可根据购买人要求发放附件第三十三号书式的种蛋血统保证书或附件第三十四号书式的小鸡、小鸭系统保证书。< 2008.12.31修改>

  第三十二条(限制大企业参与畜产业的规模)根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限制大企业参与的畜产业的规模如下列各号。但是,当大企业经营种猪业或种鸡业时,及与家畜饲养农户签订委托饲养合同后,为给合同农户提供猪仔而饲养母猪(指用来生产猪仔的繁殖用母猪中,受精一次以上或体重为130千克以上的除种猪之外的猪。以下同)时除外。

  1. 母猪数为500头以上的养猪业

  2. 鸡的数为5万只以上的养鸡业

  第三十三条(对畜产业登记者的监督)①市长、郡守可根据法第二十八条令所属公务员对畜产业登记者实施检查的事项如下列各号。

  1. 根据法第二十二条进行登记的畜产业的设施等是否符合令附表一的登记标准

  2. 是否履行第三十条规定的遵守事项

  ②根据第一款实施检查的公务员的证件以附件第三十五号书式的畜产业检查公务员证为准。

  第三十四条(进出口申报对象种畜等)①根据法第二十九条应进行出口申报的种畜等如下列各号。

  1. 韩牛

  2. 韩牛精液

  3.  韩牛受精卵

  ②根据法第二十九条,应进行进口申报的种畜等如下列各号。< 2008.12.31修改>

  1. 已进行血统登记的牛及猪

  2. 能保证血统的鸡、鸭及其种蛋

  3. 已进行血统登记的牛及猪生产的精液、卵子或受精卵

  第三十五条(对畜产品进口者等的命令)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根据第三十一条的关于进口畜产品管理的命令,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规定并告示相关事项时,应同时规定适用对象及适用对象品目进行告示。< 2008.3.3修改>

  第三十六条(牛犊生产安定事业的对象)根据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附单,可作为牛犊生产安定事业对象的牛定为在国内出生的由母韩牛生产的小韩牛。

  第五章 家畜市场及畜产品的等级化

  第三十七条(家畜市场的设施改善等命令)市长、郡守在根据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下达关于系留设施、消毒设施、体重计、办公室等家畜市场的管理所需设施的改善及保养等命令时, 应将有关设施的种类等考虑在内并对进行设施改善等所需要的时间做出规定,并在书面材料中将其明示。<2008.12.31修改>

  第三十八条(等级判定的申请及实施)①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所说的"农林水产食品部令规定的畜产品"是指鸡蛋和根据「畜产品加工处理法」第十六条标记为合格的牛、猪及鸡的屠体(指屠宰后将头及脏器等切除后的身体。以下同)< 2008.3.3修改>

  ②根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要接受畜产品的等级判定者, 应将根据附件第三十六号书式或附件第三十七号书式的畜产品等级判定申请书,经屠宰场经营者或根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号进行鸡蛋集货业的登记者(以下称"鸡蛋集货业登记者"),提交给畜产品等级判定师(以下称"等级判定师")。

  ③等级判定师在收到根据第二款的申请时,应实施等级判定。但是,在属于下列各号的任何一种时,可以拒绝。

  1. 未履行根据第四十三条第四号的屠宰场经营者遵守事项的牛或猪的屠体

  2. 通过到第五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的交付敦促期限满期之日为止未交纳手续费的鸡蛋集货业登记者或屠宰场经营者进行申请的鸡蛋或牛、猪、鸡的屠体

  ④根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等级判定的方法、标准及适用条件同附表四。

  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所说的"农林水产食品部令规定的畜产品"是指牛及猪的屠体。< 2008.3.3修改>

  第三十九条(等级判定除外对象畜产品)①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但书中所说的"农林水产食品部令规定的畜产品"是指下列各号的畜产品。< 2008.3.3修改>

  1. 以学术研究用为目的进行屠宰的畜产品

  2. 以自家消费、烤肉或祭品用为目的进行屠宰的畜产品

  3.牛屠体中的前腿或牛臀部(仅限于畜产品等级判定申请者不愿意在附件第三十六号书式的畜产品等级判定申请书上记载部位并接受等级判定时)

  ②根据第一款第一号及第二号,未经等级判定而要运出畜产品者,应将附件第三十八号书式的畜产品等级判定除外对象确认申请书,及研究计划书(仅限于第一款第一号的情况)一并通过屠宰场的经营者提交给等级判定师,并领取等级判定除外对象确认书。

  第四十条(等级判定师培训教育等)①根据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参加等级判定师考试合格者, 应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畜产品等级判定所(以下称"等级判定所")接受六个月以上关于等级判定的理论和实技等的教育。

  ②等级判定所的负责人(以下称"等级判定所长")应向接受第一款规定的教育者交付附件第三十九号书式的等级判定师证, 并在附件第四十号书式的等级判定师证发放台账上做好记载。

  ③第二款中的等级判定师证发放台账应采用电子方法进行制定、管理,但有无法用电子方法处理的特别事由时除外。< 2008.11.18新设>

  第四十一条(关于等级判定事项的报告等)①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可根据法第三十六条第六款, 令等级判定所将根据第三十八条实施等级判定的结果按月份进行分析后,在下个月10日之前进行报告,并向市、道知事及家畜改良总括机关等相关机关进行通报。< 2008.3.3修改>

  ②根据第一款收到通报的市、道知事,在必要时应使市长、郡守将等级判定结果在管辖区域内的畜产农户的家畜改良和饲养管理中充分利用。

  第四十二条(等级判定所的监督)①根据法第三十六条第六款,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可令所属公务员对等级判定所实施检查的事项如下列各号。< 2008.3.3修改>

  1. 等级判定所运营预算的编制、执行

  2. 等级判定手续费的征收及手续费征收费用的支付

  3. 等级判定师的服务,履行业务及等级判定人等装备的管理

  4. 各种报告书及等级判定确认书的发放

  5. 等级判定师的考试及教育

  6. 其它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认为对等级判定业务的高效执行有必要的业务

  ②根据第一款实施检查的公务员的证件, 以附件第四十一号书式的等级判定所检查公务员证为准。

  第四十三条(屠宰场经营者的遵守事项)根据法第三十九条,屠宰场的经营者应遵守的事项如下列各号。< 2008.12.31修改>

  1.在屠宰场内应确保进行等级判定用的判定空间及办公室。这时,判定空间内应具备220勒克斯以上的照明设施。

  2. 制定附件第四十二号书式的等级判定情况提交给等级判定师

  3. 申请等级判定时,应标出申请对象家畜的屠体编号及重量。 但是,当通过计量装置另行标出屠体重量时,可省略重量的标识。

  4. 做好屠体的冷却或切断等进行等级判定所需要的准备。 这时,应将屠体分成左、右二等份, 对牛应将其进行冷却处理,直至里脊深处的温度达到摄氏5℃以下时,在其第一腰骨和最后一个脊椎骨之间进行切断。

  5. 此外,不得做出有碍于执行等级判定业务的行为或设置此类设施。

  第四十四条(等级的标示)根据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等级的标示方法及等级判定人的规格应遵循附表五, 关于等级判定人的材料及等级标示用色素的制造标准等事项应遵循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根据「畜产品加工处理法」第五条第一款进行告示的规格等。< 2008.3.3修改>

  第四十五条(畜产品等级判定确认书的发放< 2008.12.31修改>)①根据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等级判定师应向接受等级判定的畜产品的购买人或等级判定的申请人,交付附件第四十三号书式至第四十五号书式的畜产品等级判定确认书。

  ②等级判定师在批发市场法人、联合市场的开设者、屠宰场的经营者及「畜产品加工处理法」第二十一条中的畜产品加工业者发行的供应明细书(包括往来明细书)上标有等级判定结果时,可不交付根据第一款的畜产品等级判定确认书。

  ③接受等级判定的畜产品的购买人或等级判定的申请人在因下列事由要重新领取畜产品等级判定确认书时, 可制定附件第四十五号之二书式的畜产品等级判定确认书(重新发放、补充发放)申请书,向等级判定师提出申请(包括利用信息通讯网的申请)。< 2008.12.31新设>

  1. 畜产品等级判定确认书破损不能使用时

  2. 畜产品等级判定确认书丢失时

  ④当受到等级判定的畜产品的购买人或等级判定的申请人,因学校或饭店的供货等事由要补充得到畜产品等级判定确认书时,应根据附件第四十五号之二书式制定畜产品等级判定确认书(重新发放、补充发放)申请书,向等级判定师提出申请(包括利用信息通讯网的申请)。< 2008.12.31新设>

  ⑤要重新领取或补充领取畜产品等级判定确认书者,应提交附件第四十五号之二书式的畜产品等级判定确认书(重新发放、补充发放)申请书,及在第三款第一号时应附上有关等级判定确认书,在第三款第二号和第四款时应记载其事由。< 2008.12.31新设>

  ⑥收到根据第三款及第四款的申请的等级判定师,应立即对其事实进行确认,并发放畜产品等级判定确认书。< 2008.12.31新设>

  第四十六条(等级的公开发表)根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批发市场法人或联合市场的开设者在将已得到等级判定的畜产品上市时,应采用场内广播、大屏幕标示等方法使交易对方能够轻易认清各种屠体的等级。

  第四十七条(对批发市场法人等的业务监督)①根据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或市、道知事可令所属公务员对批发市场法人、联合市场的开设者及屠宰场的经营者实施检查的事项如下列各号。< 2008.3.3修改>

  1. 未进行等级判定的畜产品的上市或运出与否

  2. 屠宰场经营者的遵守事项的履行及等级判定手续费的征收与否

  3. 其它促进等级判定业务所需要的文件、账簿及物品

  ②市、道知事在根据第一款进行检查后,应将检查内容和措施结果根据附件第四十六号书式的畜产品等级判定业务指导、监督状况报告,向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进行报告。< 2008.3.3修改>

  ③根据第一款实施检查的公务员的证件, 以附件第四十七号书式的畜产品等级判定检查公务员证为准。

  第六章 畜产发展基金

  第四十八条(收入利润的征收等)①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可根据法第四十五条课以、征收收入利润的品目及金额的计算标准如下列各号。< 2008.3.3, 2008.12.31修改>

  1. 天然蜂蜜:被定为有关品目的进口者在决定进口者时规定交纳的金额

  2. 其它为使畜产品的供需畅通和防止流通秩序的混乱,而由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规定并告示的品目

  (1)「为设立世界贸易机构而定的马拉喀什协定」规定的大韩民国减让表上的市场接近物量时:被定为有关品目的进口者在决定进口者时规定交纳的金额

  (2)按照「根据世界贸易机构协定等的减让关税规定」第七条,其物量比(1)的市场接近物量增加时 (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规定并告示的用于特定用途的物量除外):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根据所增加物量的进口者的决定方法,将第一号的金额中增加的物量分别进行规定并告示的金额

  ②根据第四十五条应交纳收入利润者, 应在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规定并告示的期限内,将根据第一款的收入利润纳入到法第四十三条的畜产品发展基金(以下称"基金")。 < 2008.3.3修改>

  第四十九条(事业的种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号中所说的"农林水产食品部令规定的事业"是指下列各号的事业。< 2008.3.3修改>

  1. 畜产统计、信息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处理、交换和发刊

  2. 为畜产发展进行的调查、分析和研究

  3. 关于畜产发展的宣传

  4. 为农业合作社中央会及畜产业合作社的经营安定进行的支援

  5. 为促进畜产事业的贷款进行的支援

  6. 为保护家畜的事业

  7. 利用畜产领域的新技术或知识,对事业化的企业进行的投资或出资

  8. 除第一号至和第七号规定的事业之外,为基金增殖,由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认可的事业

  第五十条(基金的管理及运用实绩的报告等)①根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基金管理者(以下称"基金管理者"),应将基金与其它会计相区分进行运用、管理。

  ②令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融资办理机关,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将融资实绩根据附件第四十八号书式的畜产发展基金的融资实绩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基金管理者进行通报,基金管理者应将其进行综合后立即向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进行报告。< 2008.3.3修改>

  ③根据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每月最后一天的现在的基金交纳及运用情况的报告, 应依照附件第四十九号书式的畜产发展基金运用情况的报告制定。

  ④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在认为有必要时, 可对基金管理者及基金使用者进行关于基金执行情况等的调查、确认。< 2008.3.3修改>

  第七章 补 则

  第五十一条(手续费)①根据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手续费的交纳对象及金额如下列各号。

  1. 根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家畜人工受精师许可的申请者及参加家畜人工受精师考试的应试者:6千元

  2. 根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要进行精液等处理业的登记者:8千元

  ②根据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等级判定手续费,应将等级判定所需要的费用等考虑在内,由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根据不同畜种加以规定并告示。< 2008.3.3修改>

  第五十二条(等级判定手续费的征收程序等)①要接受畜产品的等级判定者, 在根据第三十八条申请等级判定时,应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费向屠宰场的经营者或鸡蛋集货业的登记者交纳。

  ②屠宰场的经营者或鸡蛋集货业的登记者, 在根据第一款收取等级判定的手续费时,应在为申请等级判定而提出的附件第三十六号书式或附件第三十七号书式的畜产品等级判定申请书上,盖上附表六规定的手续费交纳印。

  ③等级判定所长应每月将根据附件第五十号书式的畜产品等级判定手续费交纳告知书,在下个月10日之前送交给屠宰场的经营者或鸡蛋集货业的登记者, 并在附件第五十一号书式的畜产品等级判定手续费管理台账上记载交纳告知及交纳事项,并将其保管五年。

  ④屠宰场的经营者或鸡蛋集货业的登记者, 应根据第三款将被告知的手续费在每月15日之前向等级判定所长规定的金融机关(以下称"收费机关")交纳。

  ⑤收费机关在根据第四款收取手续费时, 应向交纳者交付根据附件第五十号书式的畜产品等级判定手续费交纳收据, 收取的手续费应在每月20日之前纳入到等级判定所长指定的账户,并将根据附件第五十号书式的畜产品等级判定手续费交纳告知书送交给等级判定所长。

  ⑥等级判定所长在屠宰场的经营者或鸡蛋集货业的登记者未在第四款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手续费时,可限期10日督促其交纳,而当在该期间内仍未交纳手续费时, 应将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号可以拒绝进行等级判定的内容贴在屠宰场或鸡蛋集货场的显眼处进行公示, 使要接受等级判定者在申请等级判定之前能够预先知道。

  ⑦第三款的畜产品等级判定手续费管理台账应采用电子方法进行制定、管理,但有无法进行电子处理的特别事由时除外。< 2008.11.18新设>

  第五十三条(等级判定手续费征收费用的支付等)①根据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后段, 等级判定所长应向屠宰场的经营者或鸡蛋集货业的登记者支付等级判定手续费交纳额的100分之3以内的金额作为征收费用。

  ②第一款规定的费用可在发放交纳告知书时予以扣除并使其交纳。

  附则 <第1556号, 2007.6.19>

  第一条(施行日)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附表四第一号的(2)目,附表四第二号的(2)目,附表五第二号的(2)目及附表五第三号的(2)目的修改规定各自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关于登记机关的经过措施)在施行本规则时,根据之前的规定指定的家畜的登记机关应视为是根据第八条的修改规定指定的。但必须从施行本规则之日起三个月内确保符合第八条的修改规定的人力及设施、装备。

  第三条(关于检定机关的经过措施)在施行本规则时,根据之前的规定指定的家畜的检定机关应视为是根据第十条的修改规定指定的。 但必须从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确保符合第十条的修改规定的人力及设施、装备。

  第四条(关于手续费的适用例)第五十一条的修改规定从施行本规则后最初交纳的手续费开始适用。

  第五条(关于书式修改的经过措施)在施行本规则时,根据之前的规定使用的书式,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可与本规则的书式一起使用,或将其中一部分进行修改后使用

  第六条(与其它法令的关系)在施行本规则时,如其它法令中正在引用之前的「畜产法施行规则」及其规定,而本规则中也有与其相对关的规定时,应将其视为引用了本规则或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附则(农林水产食品部及其所属机关的职务制度施行规则)<第一号,2008.3.3>

  第一条(施行日)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至第四条 省略

  第五条(其它法令的修改)① 至 <58> 省略。

  将<59>畜产法施行规则的一部分修改如下。

  将第二条各号以外的部分,第三条各号以外的部分,第四条,第五条各号以外的部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五款各号以外的部分,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各号以外的部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各号以外的部分,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各号以外的部分,及第四十九条各号以外的部分中的"农林部令"各自修改为"农林水产食品部令"。

  将第二条第四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号,第八条各号以外的部分,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各号以外的部分,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四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各号以外的部分、第六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号以外的部分、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各号以外的部分、第一号原文及但书、第二号各目以外的部分及(2)、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八号,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农林部长官"各自修改为"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

  将附表四中的"农林部长官"修改为"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

  将附件第四十一号书式及附件第四十七号书式中的"农林部长官"各自修改为"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

  <60> 至 <63> 省略

  附则(农村振兴厅及其所属机关的职务制度施行规则)<第三十三号,2008.10.8>

  第一条(施行日)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省略

  第三条(其它法令的修改)① 至 ⑧ 省略

  ⑨将畜产法施行规则的一部分修改如下。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各号以外的部分、第四款及第五款中的"畜产科学院"各自修改为"国立畜产科学院"。

  将附件第十四号书式的前部分及第十五号书式中的"畜产科学院长"各自修改为"国立畜产科学院长",将附件第十四号书式的后部分中的"畜产科学院"修改为"国立畜产科学院"。

  ⑩ 省略

  第四条 省略

  附则(为行政信息的共同利用及文书缩减等的,及为农产品生产者的直接支付制度施行规则等部分修改令)<第三十七号,2008.11.18>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第五十三号,2008.12.31>

  第一条(施行日)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四条的修改规定自公布后经过六个月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关于优秀精液等处理企业的认证标准的适用例)附表三的修改规定, 自施行本规则后最初申请优秀精液等处理企业认证者开始适用。

  第三条(关于书式修改的经过措施)在施行本规则时,根据之前的规定使用的书式,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可与本规则的书式一起使用或将其进行部分修改后使用。

  附则(农林水产食品部及其所属机关的职务制度施行规则)<第五十五号,2008.12.31>

  第一条(施行日)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书 省略>

  第二条(其它法律的修改)① 至 ?  省略

  ? 将畜产法施行规则的一部分修改如下。

  将附表三的第一号1.(1)及(2)中的"农林部长官"各自修改为"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官"。

  <16> 省略

  附则(为临时性行政制约的延期等的,动物用医药品等处理规则等 部分修改令)<第七十五号,2009.6.30>

  第一条(施行日)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关于「畜产法施行规则」修改的适用例)「畜产法施行规则」第三十条第一号的修改规定,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还将适用于装入孵化室的蛋。

  1. 关于精液等处理业的设施及人力等的标准(涉及第二十条第一款)

  2. 行政处分标准「涉及第二十一条」

  3. 优秀精液等处理企业的认证标准(涉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4. 等级判定的方法、标准及适用条件「涉及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5. 等级的标示方法及等级判定人的规格「涉及第四十四条」

  6. 等级判定手续费交纳人的规格「涉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1. 家畜人工受精师许可申请书

  2. 家畜人工受精师许可证

  3. 家畜人工受精师许可台账

  4. 家畜人工受精师许可证重新发放申请书

  5. 家畜人工受精师考试应试申请书

  6. 合格证

  7. 精液等处理业「登记申请书、休业申报书、停业申报书、营业重新开业、登记事项变更申报书」

  8. 精液等处理业登记证

  9. 家畜人工受精所「开设、休业、停业、营业重新开业、申报事项变更」申报书

  10. 家畜人工受精所申报验讫证

  11. 受精证明「受精所保管用」

  12. 受精卵证明「受精所保管用」

  13. 精液等处理业等检查公务员「检查员」确认书

  14. 优秀精液等处理企业认证申请书

  15. 优秀精液等处理企业认证书

  16. 孵化业「登记、休业、停业、营业重新开业、登记事项变更」申请「申报」书

  17.鸡蛋集货业「登记、休业、停业、营业重新开业、登记事项变更」申请「申报」书

  18. 种畜业「登记、休业、停业、营业重新开业、登记事项变更」申请「申报」书

  19. 家畜饲养业登记申请书

  20. 家畜饲养业「休业、停业、营业重新开业、登记事项变更」申报书

  21. 畜产业「孵化业」登记证

  22. 畜产业「鸡蛋集货业」登记证

  23. 畜产业「种畜业」登记证

  24. 畜产业「家畜饲养业」登记证

  25. 畜产业登记者管理卡

  26. 畜产业「孵化业」登记台账

  27. 畜产业「种畜业」登记台账

  28. 畜产业「鸡蛋集货业」登记台账

  29. 畜产业「家畜饲养业」登记台账

  30. 畜产业「休业、停业、营业重新开业及变更」申报台账

  31. 畜产业继承申报书

  32.畜产业继承申报台账

  33. 种蛋血统保证书

  34. 小鸡、小鸭系统保证书

  35.畜产业检查公务员证

  36. 畜产品「牛、猪」等级判定申请书

  37. 畜产品「鸡、鸡蛋」等级判定申请书

  38. 畜产品等级判定除外对象确认申请书

  39. 畜产品等级判定师证

  40. 畜产品等级判定师证发放台账

  41. 畜产品等级判定所检查公务员证

  42. 等级判定情况

  43. 畜产品(牛)等级判定确认书

  44. 畜产品(猪)等级判定确认书

  45. 畜产品(鸡、鸡蛋)等级判定确认书

  45之2畜产品等级判定确认书(重新发放、补充发放)申请书

  46. 畜产品等级判定业务指导、监督情况报告

  47. 畜产品等级判定检查公务员证

  48. []年度分畜产发展基金融资实绩报告

  49.[]月畜产发展基金运用情况报告

  50. 畜产品等级判定手续费交纳告知书

  51. 畜产品等级判定手续费管理台账

   韩国畜产法施行规则(中文).doc

   韩国畜产法施行规则(韩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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