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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辣椒制品中添加禁用物质专项行动的通知(宝食药监发〔2014〕211号)
2014-08-19 11:32  点击:2122
发布单位: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宝食药监发〔2014〕211号
发布日期:2014-07-1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baojifda.gov.cn/newshow.php?id=8301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高新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近日在我省某些地方发现有在辣椒制品中添加禁用物质苏丹红的恶性案件,为保障我市辖区内食品安全,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坚决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法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展打击辣椒制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行动,立即开展专项检查
 
  请各级食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立即开展对本辖区内辣椒制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的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1.生产环节:对生产辣椒制品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重点检查,现场查看生产单位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实物管理,并对购进、查验、出库、生产使用等行为的记录进行梳理查找,一旦发现有在食品中添加非法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要立即查扣相关产品并予以立案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流通环节:对辣椒制品的经营企业(如商场、超市),以及小食品店、农贸市场内食品销售摊贩等开展全面排查,严防不合格辣椒面流通。要求经营者严格审核供货方资质,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辣椒制品,发现不合格的辣椒制品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查处。
 
  3.使用环节:对使用辣椒制品的餐饮单位或以辣椒制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排查,要求使用者严格审核供货方资质及食品原料质量,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辣椒制品或使用不合格辣椒制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凡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违法产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精心查找,开展辣椒制品监督抽验
 
  辣椒制品生产中已发现的易添加禁用物质有苏丹红、罗丹明B等,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应当精心查找食品安全风险漏洞,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辣椒制品、本辖区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辣椒制品、以及标示生产地址为咸阳兴平的辣椒制品,应当按照食品抽样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抽验,抽样单及抽样封条采用“宝食药监发〔2014〕190号文件”的规定格式。
 
  有条件的县区可做快检筛查,将筛查后的可疑产品送交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做进一步的质量检验。也可视情况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送检,但样品的抽取和封装必须由食品监管人员完成。
 
  三、加大宣传,营造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各县区局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这次辣椒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对重点案件要及时曝光,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名单,从舆论上形成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各县区局要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重大案件及时上报,于8月31日前将“打击辣椒制品中添加禁用物质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工作情况统计表(纸质和电子版)报市局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监管科。
 
  附件:打击辣椒制品中添加禁用物质专项行动统计表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1日

    附件 打击辣椒制品中添加禁用物质专项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类别
数量
本辖区单位数量
生产单位:     家;经营及使用单位:      家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单位
生产单位:     家;经营及使用单位:      家  
抽验数量
监督抽验:    批次;   责令企业送检:    批次
查扣违法产品数量
数量:     包/盒/瓶或者     公斤;货值:      万元;
办案(含简易程序)
生产单位:      件;经营及使用单位:         件
责令停产停业
生产单位:      件;经营及使用单位:         件
罚没金额
生产单位:   万元;经营及使用单位:    万元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
       件
(注:生产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及加工小作坊,经营及使用单位包括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小食品店、食品销售小摊贩、餐饮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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