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省食品生产企业:
《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具体负责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并对食品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企业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设立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的企业,并不能因此而免除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工作;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受权人,并与受权人签定《授权书》。企业应在《授权书》中明确受权人的权利和责任。《授权书》格式参见附件1。
第六条 受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敬业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食品生产或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且在本企业工作半年以上。
(三)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四)熟悉《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湖北省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熟悉本企业生产产品的工艺、质量标准;具备指导和监督企业各部门实施国家有关食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产品标准等专业技能以及对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接受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六)近五年无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记录。
第七条 企业应在《授权书》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登记表》(见附件2)、《授权书》(复印件)及相应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报企业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企业报送的材料包括:《备案表》、《授权书》,受权人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工作经历和受权人培训证明等。
第八条 受权人履应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和规范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行。
(三)组织对受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评估,确保生产合格的产品。
(四)组织对本企业委托的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
(五)受权人应主动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和协调,并报告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九条 受权人应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以下关键环节行使决定权:
(一)每批原辅料、包装材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
(二)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三)原辅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四)偏差、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五)产品召回的批准。
第十条 受权人应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以下重要事项行使决定权:
(一)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的选取。
(二)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三)委托加工生产的委托方和受托方的选取。
(四)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五)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第十一条 产品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该批产品与已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相一致。
(二)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有效。
(三)产品投料用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经检验合格。
(四)产品投料用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与批准配方和工艺一致。
(五)生产过程按规定进行工艺查证和记录。
(六)所有必要的检验、检查均已完成,记录完整。
(七)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
(八)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受权人,企业和原受权人均应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并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后,企业应与受权人重新签定授权书,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单一食品生产企业的受权人可以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本办法由企业法人授权法定代表人承担受权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品种多的食品生产企业、跨地区(区域)食品生产企业(集团),应根据企业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按产品品种授权,或按区域授权,必须明确各受权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第十七条 受权人应对自己的履职情况定期进行自查,企业应对受权人的履职情况在其自查基础上进行检查,发现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企业应另行确定受权人。《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履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受权人履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加强培训指导,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发现受权人未按要求履职的,应责令企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企业终止授权。
第十九条 受权人因未依法履职,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并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受权人在履行职责中因受到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干扰不能按规定履行职责,应主动向所在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受权人报告后应立即约谈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受权人在履行职责中因受到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干扰不能履行职责,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授权人责任;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授权人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发生严重食品质量事故的;
(三)在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实施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
(五)其他违反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