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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关于生猪屠宰管理职责调整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402号)
2014-07-31 14:45  点击:1680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川农业函〔2014〕402号
发布日期:2014-07-2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scxmsp.gov.cn/zwgk/zw02/201407/t20140729_215673.html

各市(州)农业(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委):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4〕6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4〕48号)精神,我厅与省商务厅于2014年7月28日正式完成了生猪屠宰管理职责的交接工作。从2014年8月1日起,我厅正式履行生猪屠宰管理职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顺应改革,加快推进生猪屠宰管理职责调整。各地要将省级职责交接工作情况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推进生猪屠宰管理职责移交工作。同时,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我厅。

  二、认真履职,切实加强生猪屠宰行业质量安全监管。在没有完成职责移交之前,各地要提前介入,加强调研,尽快对辖区内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统计,切实掌握屠宰企业基本情况,做到工作不断档、不脱节,无缝对接。同时,要按照农业部的总体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查,加强对屠宰企业日常巡查监管,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制度,严格巡查抽查,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要求,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中城、传统私宰村等重点区域巡查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有效维护正常屠宰行业秩序,保障市场肉品质量安全。

  三、落实责任,加强统计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督促相关屠宰企业及时上报白条肉出厂价格等周报、月报、季报和年报数据信息。对不能独立操作电脑完成填报的屠宰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屠宰企业按时上报,确保四川统计数据汇总的完整性。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切实做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川省农业厅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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