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有关修改意见请于2014年8月13日前反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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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市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7月30日
上海市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的行政审批。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的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产许可相关规定
第四条(生产许可条件)
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以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生产许可类型和告知承诺项目范围)
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的发证、延续换证、变更(迁址、增项、其他,下同)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六条(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发证、延续换证、变更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申办材料)
申请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发证、延续换证、变更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含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三)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仅适用于压力锅)(一式两份);
(四)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仅适用于压力锅)(一式两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仅适用于压力锅)(一式两份);
(六)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仅适用于压力锅)(复印件,一式两份);
(七)申请类别为延续换证、变更许可的,还需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八)未签章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建立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发证、延续换证、其他许可申请)》(见附件1);
(九)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规定的发证检验报告。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七条(申请主体条件)
本市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生产企业,符合申请生产许可条件的,可以按照与市质量技监局的约定作出承诺,在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发证、延续换证、变更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市质量技监局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八条(申请)
申请人可以登录市质量技监网上办事平台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网上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齐全性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在网上发送预审通过信息,告知申请人在约定的期限内,现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申请书及其它申办材料。市质量技监局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上述约定的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审核与决定)
市质量技监局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告知承诺书和约定材料的,市质量技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约定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十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书。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市质量技监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审批规定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验发证检验报告;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
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质量技监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诚信档案)
申请人两次以上未按照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质量信用信息化系统,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