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酒食药监〔2014〕202号
发布日期:2014-05-22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http://www.jqfda.gov.cn/NewsView.asp?ID=7572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就规范“四小”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四小”,是指小食品店、小餐饮店、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摊贩。包括早餐店、蛋糕(西饼)店、馒头店、烤饼店、鲜面店、卤肉店、炒货店、豆制品专营店,以及大型超市内熟制品加工点和街头巷尾摆摊设点的流动摊贩、食用油生产销售店及乡镇村组小粮油加工兑换店(点)等。
二、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四小”食品生产经营店(点),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其生产的食品(餐饮食品和即食散装食品除外)应有包装,包装标识应有产品名称、配料、执行标准、储藏条件及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等基本的产品生产信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四小”食品生产经营店(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及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申报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其加工的产品每季度应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依法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从事豆腐、豆皮、豆芽等加工,并在异地销售其产品的小作坊,必须联合建厂,并建立集中加工基地,实施统一管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五、从事以肉、豆制品为原料加工的无包装肉制品、卤制品等熟食制品,在异地销售的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联合建厂,建立集中加工基地,实施统一管理,申报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分销活动。分销场地亦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加工的产品应每季度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依法取得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对街头巷尾摆摊设点的流动食品小摊贩,统一实施签定食品安全承诺书进行信息登记管理。
七、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消费者拨打12331监督举报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