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晋食药监食生〔2014〕104号
发布日期:2014-05-05
生效日期:2014-05-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http://www.shxda.gov.cn/structure/zwgk/wjtz/wjtz_zw_22914_1.htm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鱼肝油产品安全,做好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后续查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83号)(见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鱼肝油产品的,要依法查处,严禁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鱼肝油产品。
二、对非法生产鱼肝油产品的黑窝点,要依法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
三、对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生产、未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鱼肝油产品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