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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组织机构代码办事流程的通知(粤组代管中〔2014〕1号)
2014-05-19 13:38  点击:1646
发布单位: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粤组代管中〔2014〕1号
发布日期:2014-04-08
生效日期:2014-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http://www.mmqts.gov.cn/news.asp?id=1704
各地市县(区)代码分中心、办事处:
 
  为了提高组织机构代码办事便利化水平,维护组织机构代码基本数据信息的质量,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关于组织机构代码年度验证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和《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现就简化组织机构代码办事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机构可通过“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服务平”(http://www.gdoca.org.cn)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以选择邮政双向寄递或自行到同级代码办证窗口办理。
 
  二、组织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申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时,可不再出示上级组织机构的代码证书原件,只需提交清晰复印件即可办理。
 
  三、各类机构变更、换证或注销,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可通过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进行网上申请,通过审核后选择邮政双向寄递,或到同级代码办证窗口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有效身份证清晰复印件。行政、事业机构成立的批准文件、任命函可以只带复印件,其他材料仍需按原要求带齐。
 
  四、简化组织机构代码年检流程。
 
  1、持有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的机构可通过“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服务平台”确认或更新机构信息,其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将显示已通过年度验证电子标识,不需提交相关的扫描件与复印件。客户如有需要,仍可通过邮政双向寄递或到同级代码办证窗口加贴年检标识。
 
  2、未持有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或有需要到前台办理的机构仍需到同级代码办证窗口办理年度验证,并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基本信息登记表》,出示各类批准登记证件的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不再提交复印件。各地市县(区)代码分中心、办事处不需扫描上传电子档案。
 
  本通知内容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组织机构代码基本信息登记表.doc 
          2.组织机构代码年度信息确认表(网上).doc
          3.组织机构代码业务办理须知(省直).doc
 
  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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