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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2009年第25号)
2014-05-19 11:24  点击:842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2009年第25号
发布日期:2009-04-03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6-06-08
备注: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55号)
    为进一步提高出口埃及工业产品质量,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埃及贸易工业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关于中国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中埃质检谅解备忘录》)。根据《中埃质检谅解备忘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埃及进出口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办理中国出口埃及工业产品的验证放行。

二、为便利出口产品在埃及办理进口验证手续,各地检验检疫局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出口埃及工业产品检验。届时,对外贸易关系人可根据埃及进出口监管总局的要求向我国当地检验检疫局申请检验,申报检验的程序、时间和单证要求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

三、出口埃及工业产品的检验内容包括实物检验、检测、核价和监装等项工作。

四、根据埃及法律和《中埃质检谅解备忘录》,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合格判定依据依次适用埃及强制标准、有关国际标准和我国国家标准等。

五、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局要在出口检验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对外贸易关系人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向埃及进出口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办理进口申报。

六、对向埃及出口假冒伪劣或不合格产品、故意虚假申报出口产品品名、商品归类、价格和安全卫生指标的贸易公司或生产企业,经查实后,我国各地检验检疫局和埃及进出口监管机构将根据本国法律对各自国家的责任人予以处罚。

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埃质检谅解备忘录》,各地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埃及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收费。

八、为便利对外贸易关系人咨询出口埃及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各地检验检疫局设立了联系窗口。对外贸易关系人可以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jyjgs.aqsiq.gov.cn 下载各地检验检疫局联系窗口的信息。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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