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陕食药监办发〔2014〕71号
发布日期:2014-05-13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省食品监督所:
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百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按照省局印发的《陕西省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4]29号)以及《作业指导书》要求,积极安排部署,举全系统之力,紧密依靠当地政府,发挥基层监管力量,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省局各食品业务处室结合排查工作进度,对包抓的市进行多次督导,并及时反馈风险排查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为了使下一步风险大排查工作更加有效,结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大排查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行动是我省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后,首次对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各类业态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的一次大型的重要行动,排查范围之广,数量之大前所未有,特别是在监管体制尚未理顺,监管队伍尚不健全,监管人员业务不熟悉,监管装备和经费缺乏的情况下,各市都不同程度的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困难,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风险排查偏差,从督导情况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镇(乡)食品药品监管所综合能力不足,影响风险排查工作效率。个别市机构改革推进迟缓,镇(乡)监管所设立尚未完全到位;已设立的镇(乡)监管所办公设施差,执法装备缺乏,人员配备不到位,监管经费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新配备的监管人员业务不熟,能力参差不齐等原因,致使排查效率低下。
二是监管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影响风险排查工作质量。在风险排查中,普遍存在着“重排查进度,轻排查质量”的情况,对省局安排风险大排查的目的和意义认识不足,产生畏难急躁情绪,盲目追求排查进度,没有严格按照排查所要求的内容、程序和标准进行排查。在自查环节,面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填写的《基本信息表》和《自查表》内容不全面、不规范、随意性强的问题,监管人员缺乏有效指导,甚至还出现监管人员替代企业完成自查工作,失去了自查环节监管部门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帮扶指导的意义,自查质量不高。在检查环节,监管人员没有对《检查表》的内容进行认真的学习和研究,《检查表》的填写不规范,主要体现在:(1)《检查表》中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没有具体描述,使问题模糊不清,难以整改;(2)《检查表》中发现的风险点没有描述,或描述的风险点与检查出的问题没有关联,有的甚至是主观臆断随意填写,使排查风险点项目缺失;(3)《检查表》没有核查结论,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整改要求,排查前后效果不明显;(4)检查过程不细致不规范,未按照排查内容的要求逐条进行验证核实,存在着走过程的现象,甚至有的未进行现场核查就填写了检查表格,使排查结果缺乏客观性。从《检查表》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来看,风险排查的效果不明显,监管队伍尚未得到有效锻炼。
三是宣传力度不大,查打结合不充分,公众知晓率不高,风险大排查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活动开展以来,各级食药部门发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风险大排查活动,但从各大媒体鲜见活动的相关报道,公众知晓率不高,公众反映不强烈,宣传工作相对滞后,同时,对排查发现的故意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不够,没有形成高压打击态势,甚至出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风险大排查的不重视的现象,充分说明风险大排查活动的宣传和打击力度不够,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风险大排查下阶段工作要求
(一)各级食药部门要认真对前阶段风险大排查工作存在的困难进行梳理。通过梳理,进一步掌握排查活动存在的实际困难,能够克服的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克服,不能克服的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特别是镇(乡)监管所改革不到位、人力不足、经费无保障、装备匮乏等问题,要最大限度地取得政府的支持和关注,保障风险大排查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各级食药部门要对前阶段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查漏补缺,总结经验,部署好下阶段的工作。自查阶段工作不到位,信息不完整、不规范、不真实的情况要进行彻底整改,问题较多的要安排返工,切实起到自查阶段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作用,加强指导,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履行监管职责。在检查阶段,要坚持时间服务任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检查的条款和内容进行严格检查,《检查表》要通过现场检查逐条进行审核填写,不得漏项,不得弄虚作假,确保《检查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检查发现自查不彻底不重视或弄虚作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在要严厉依法查处。
(三)各级食药部门要认真分析排查发现的风险点。风险点分析研判是本次风险大排查的核心内容,各级食药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关注,在排查各阶段要安排专人对排查的风险点进行汇总和梳理,研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个性风险点、行业性风险点、环节性风险点、区域性风险点以及排查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等,为风险大排查活动的成果应用提供支持。
(四)各级食药部门要继续加大风险大排查的宣传及信息报送工作。利用主流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宣传风险大排查活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引起社会关注,争取政府和公众的支持,努力促进全民共治格局的形成。同时,及时上报风险大排查活动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典型案例、取得的成效等,按照排查《方案》要求,定期上报排查信息,掌握排查情况,指导排查各阶段工作。
三、风险大排查活动常见疑问的处理意见
(一)排查中对“四小”的归类和界定问题。在本次排查中,凡是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销售)都纳入“四小”范畴,按照小作坊、小餐饮、小食品店、小摊贩进行分类排查。“四小”根据不同的业态较难划分类别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种或多种业态检查表格进行排查,分别填写。
(二)关于监管方式填写问题。排查表格中监管方式有三种方式:许可、注册或登记、未纳入监管。属于哪类就填写哪类,只能是一种情况。
(三)关于规模大小填写问题。《基本信息表》或《检查表》中涉及规模大小选项问题,大小是相对的,以监管者的主观意向为准,仅做参考用,不必过于追究,对于流通领域的经营者主要分清是零售和批发即可。
(四)关于餐饮品种的问题。《基本信息表》要求填写的餐饮品种指的是餐饮服务的主要类别,如中餐馆、西餐、面食、火锅、烧烤等,不是指某一餐饮服务单位具体经营的所有品种。
(五)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问题。《自查表》、《检查表》中要求填写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名称”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包含监管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梳理表》是指市、县、镇各级工商、质监、药监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六)关于食用农产品农贸市场界定问题。食用农产品所涉及的所有经营场所都要进行排查,超市内的食用农产品、农村集市等都要按照要求进行专项排查。没有市场开办者自发形成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仅填写市场地址,在开办者栏备注无市场开办者,先进行登记,纳入监管。
(七)关于保健食品流通的相关问题。对于有流通食品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同时兼营保健食品的情况,纳入获证食品流通企业排查范围,在表格中备注含保健食品。
(八)关于流通小摊贩地址填写问题。一是填写小摊贩相对固定的地址;二是没有相对固定的就填写检查地址;三是不同监管区域发现的可重复填写,原则上属地管理。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