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济食安办发〔2014〕8号
发布日期:2014-05-05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3号)精神,现就我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监管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围绕建立覆盖城乡、贯穿全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实现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食品安全共治格局,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规范发展、统筹规划的原则,加强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4年底前,全市食品摊贩实现统一管理、区域固定、时段合理、设施齐全、行为自律,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经营环境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便民服务更加完善。
二、监管措施
本意见所指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食品摊贩应依照食品安全和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加强监管。
(一)划定经营区域。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为食品摊贩统一划定区域、划分时段、集中经营。可根据不同条件划分为三类区域:一是将主干道、广场等公共区域划为“绝对禁止区域”;二是将对城市交通、市容秩序等影响程度较小的区域划为“相对禁止区域”;三是将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居民生活工作的场地宽松区域划为“适当允许区域”。对相对禁止区域、适当允许区域,可以根据交通、市政等状况设定经营时间段。
(二)限定经营范围。根据食品摊贩的特点,允许经营加工工艺简单、环境污染较轻、便于携带食用的风味特色小吃等食品。严格限制经营现场分切的熟食卤味等供直接食用的食品、生食水产品以及污染严重、易产生垃圾的食品等。
(三)实行登记管理。符合食品摊贩经营标准的由所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给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未进行登记或者不符合食品摊贩经营标准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四)加强日常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定点经营区域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该区域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应与食品摊贩签订食品安全、市容环卫责任书,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经营标准的,应要求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其经营资格。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罚。有条件的区域,可以探索推行摊贩自治制度。
三、经营标准
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及加工制售过程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
(一)经营场所。经营区域应该选在地势干燥、远离污染源25米以上的洁净区域;具备条件的要建设改造符合经营条件的室内经营场所。
(二)设施设备。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食品的,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并配有防尘、防蝇等保洁设施;具备垃圾盛放、回收条件。
(三)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应当定期查体并取得健康证明。
(四)加工制售。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经营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制售;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出具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无害。
食品摊贩还应遵守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四、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高度重视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和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鼓励和引导其入场经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内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实施意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食品摊贩的规划管理、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等。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等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对在食品摊贩监管和整治工作中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
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