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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桶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05-16 10:45  点击:993
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4-05-0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4/5/15/art_153_46802.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桶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4〕2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产品抽检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出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本次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省内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根据《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的饮用水产品分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三类。
 
  (一)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
 
  (二)饮用纯净水(GB17323-1998):是指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三)其他饮用水(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是指除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以外的其他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并灌装密封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如瓶(桶)装饮用水、矿物质水及企业自行定义的产品,如山泉水、天然水、活性水、弱碱性水等。
 
  二、加强企业取水资质的监管
 
  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取水资质的监管。对于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企业,其水源应当具有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对于生产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的生产企业,如其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取水,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办理取水许可证。对目前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取水许可证,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换证时提交取水许可证;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拟申请饮用水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需先办理取水许可证,再依程序办理食品生产许可。
 
  三、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和《通知》的要求,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并据实填写《“大桶水”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重点项目表》(附件1)和《“大桶水”生产企业检查汇总表》(附件2),于2014年8月15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同时上传电子文本。
 
     附件1“大桶水”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重点项目表.doc

     附件2“大桶水”生产企业检查汇总表.doc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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