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4-01-25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5日
珠海市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卫生和计生、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9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区(含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卫生和计生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保障人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坚持上下对应、转变职能和统筹平衡、整体推进原则,优化资源,整合工作机构,严控人员编制,提高行政效能,建立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衔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蓝色珠海、科学崛起”发展战略和“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要求相一致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为人民群众提供生命周期全覆盖的更加安全有效便捷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机构设置。
市、各行政区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和行政区两级的卫生党工委、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各行政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市、各行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原则上要少于整合前的总数。内设机构按照业务深度融合、职能有机整合的要求实行综合设置,重点加强业务科室建设,归并职责相近或相似的科室;人员编制按“人随事转”、经费按“费随事转”原则划转。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内设机构设置在11个以内,行政编制控制在53名以内,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专职副书记1名(兼任纪工委书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后勤服务人员数按规定配备。各行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各行政区按规定核定,其中单位领导职数按正职1名,副职2-3名配备。
横琴新区和其它经济功能区在机构限额内从实际出发,可参照行政区做法,确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
市、各区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调整为由本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并进一步深化改革,有机整合,促进职责融合。
(二)整合部门职责。
将卫生部门的职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划入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将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将卫生部门起草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职责,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将卫生部门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发展改革部门。
调整后,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同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加快职能转变。
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优化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业务融合。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加大向基层简政放权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自律机制。
1.取消的职责。
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取消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取消护士执业证书核发,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监管。
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2.下放的职责。
将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准下放区级政府、管委会。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3.增加的职责。
增加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增加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增加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许可。
增加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增加的其他职责。
4.加强的职责。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
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四)优化基层资源配置。
着力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基层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功能。探索整合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效满足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需求。推进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和计划生育技术资源下沉到基层,不断完善上下联动的技术协作机制、人才交流机制、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和计划生育成熟技术推广机制。大力推进跨乡镇和村居的医疗联合体建设,有效实现联合体内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质量控制标准化、档案资源信息化、服务资源共享化。
建立健全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相关领域服务项目建设协调领导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共同促进项目服务开展。加强绩效评估和督促检查,坚持服务需求导向,优化调整项目安排,强化质量控制,突出服务效果评价,提高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均等化水平和群众受益程度。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负总责,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具体改革工作由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等整合划转工作。各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承接下放职能。市编办牵头负责体制改革中涉及有关部门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相关经费划转和核拨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区负责本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有关人员划转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划转人员的审核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配合牵头部门负责涉及的职责、编制、人员、经费等的划转工作。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改革过渡期间,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仍由原系统承担,相关单位按既定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出现管理空档。涉及人员划转的单位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引导,确保机构改革过程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