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
发布日期:2014-04-14
生效日期:2014-04-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鱼肝油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意见如下:
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