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
2014-04-22 08:11  点击:6362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
发布日期:2014-04-14
生效日期:2014-04-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鱼肝油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意见如下:
 
  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标签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马食药监〔2014〕15号)
上一篇: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定食药监〔2014〕70号)
Baidu
map